华南理工大学章程
华南理工大学章程
(2014 年10 月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
根据2022 年10 月28 日《教育部关于同意华南理工大学章程
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 言
华南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原名华南工学院,办学历史最早可追溯至1918 年成
立的广东省立第一甲种工业学校(前身为1918 年1 月成立的广东工艺局附设工业学校),
该校积极传播马克思主义,为早期中国共产党广东党团组织的创建和革命斗争作出了重要
贡献,几经易名、调整,于1938 年并入国立中山大学工学院,后与1944 年复办的广东
省立工业专科学校一并调整至华南工学院。
1952 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之际,华南工学院以中山大学工学院、华南联合大学理工
学院、岭南大学理工学院工科系及专业、广东工业专科学校为基础,后陆续调入湖南大学、
武昌中华大学、武汉交通学院、南昌大学、广西大学等7 省18 所院校部分工科系及专业
组建成立,同年11 月17 日举行首届开学典礼。1988 年1 月,更名为华南理工大学。
学校1960 年被列为全国重点大学,1993 年实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
共建,1995 年被确定为国家“211 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01 年被确定为国家“985 工程”
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2017 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自建校以来,学校师生传承红色基因,继承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传统,秉承“博
学慎思 明辨笃行”的校训,弘扬“厚德尚学 自强不息 务实创新 追求卓越”的大学精神,
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彰显办学理念,明确发展目标和大学使命,保障学生及教职工合法权益,
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实现依法治校,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活动、履行公共职能、开展社会合作
的基本准则,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性依据。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华南理工大学,简称华南理工;英文名称为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SCUT。
第四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务院教育行政
部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五条 学校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学校设有五山校区、大学城校区、
广州国际校区,地址分别为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 号、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
东路382 号、广州市番禺区兴业大道东777 号。学校根据实际办学情况,经举办者和业
务主管部门同意,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六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独立
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
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
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
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
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坚持学术立校、人才强校、开放活校、文化兴校,深化学术华工、开放华工、善
治华工、幸福华工、大美华工建设,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
新、国际交流合作。
第八条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家国情怀
与全球视野兼备、“三力”(学习力、思想力、行动力)卓越的“三创型”(创新、创造、
创业)人才。
第九条 学校主要实施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积极开展来华留学教育,适当开展继
续教育。
学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与非学历高等教育,可采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形式,根据
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
书。
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校坚持以工见长,理工医结合,管、经、文、法等多学科协调发展,不断
完善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结构合理的学科专业体系。
学校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
康,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学校,核准学校章程,决定学校的分立、
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监督学校办学
行为,指导学校制订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
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支持学校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三条 学校为实现办学宗旨与目的,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自主制订招
生方案。
(二)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学校办学目标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
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订教学计划,依法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五)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
文化传承创新。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之间的科学技
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党政职能部门
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职称,调整津
贴及工资分配。
(八)按相关规定对学生和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依据相关规定收取学费等各种费用;以国家规定的基准学费标准为基础,在允
许调节的范围内,自主制订学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在谨慎行使办学自主权的同时,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以育人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三)依法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四)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完善就业指导服务,促
进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
增强创新活力。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和社会的监督。
(八)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九)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五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在学校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受教育
者。
第十六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
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困难补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
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
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
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三)践行校训及大学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勤奋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要求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一)学生代表根据学校规定参加有关会议,参与讨论学校建设发展或与学生权益有
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
(二)支持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团体开展工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三)畅通渠道,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
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或者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
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和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相
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
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根据需要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依
据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的进修学员等各类学员,在学校学习期间,依据法律、
政策规定、学校规章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
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是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师、管
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
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依法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五)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依规参与学
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创新育人。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水平。
(六)践行校训及大学精神,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优劳优酬、多劳多得的收入分配原则,根据国家、地方政策及
学校财力状况,提供与社会、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体现教职工劳动价值的薪酬福利待遇;
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协议薪酬制、年薪制等多元薪酬分配模式。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于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规定实行离休、退休、退职制度,教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
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相应待遇。学校支持教职工在离休、退休后继续为学校建设和发展
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
教职工合法权益,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
法律专家、教职工代表组成。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挂职干部及以其他形式在校工作
的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管理以及其他工作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
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和帮助。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南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
的校长负责制,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学校把依法治理作为内部治理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方式,建立健全以学校章程为统领的
制度体系,推进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
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华南理工大学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
产生,每届任期5 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通过党代表工作室等形式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全体会
议闭会期间,由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
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
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
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
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和行
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
建设。
(五)坚持党管人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人才政治把关,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
代表党委履行党管教师工作的职能,统筹协调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
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
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德育工作和文化建设,加强思
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维
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的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统战团体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
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加强学校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少数民族师生、港澳台侨工作,支持党外代表人士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
传教、渗透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
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常委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华南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党代
会选举产生,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学校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
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广东省纪委监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驻教育部纪检监
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及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三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
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由国家按照有关规定任命。
学校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等,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
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
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
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课程思政建设,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
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加强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创新人
才培养机制,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活动,持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推进文化传承创
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
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
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
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等
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
展工作。
(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议,作出
决定。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学校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重大
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学校要做好组织调研、征求意见、
方案论证等前期工作,由领导班子按照有关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在相应的校区设立管理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对该校区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党政职能部门是学校的党务、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提供公共服务,依据学校授权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的联系与沟通。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的设置、变更、撤销或职责调整,应根据实际需要和遵循精简、效
能的原则进行。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成立相应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华南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分委员会,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学术分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各自章程承担相关职责,并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
学校预算安排。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推选委员和当然委员组成。委员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
学科代表性,同时兼顾学科规模和学科发展,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推选
委员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由各教学科研单位
民主推荐、公开公正地遴选产生。当然委员为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根据工作需
要聘任,随其职务任免自然当选与更替。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包括学科、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等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其下设专门委员会的组织规程和提名组成人选,审议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四)审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科研的学术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设置
与考核等学术条件。
(五)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及拟聘任或者推荐人选的学
术水平,推荐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六)指导学术道德和科学伦理教育,审议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术不端和学术失
范行为进行调查及认定,裁决学术纠纷。
(七)为学校重大发展战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事项,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
费的安排以及中外合作办学等重大项目合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 八)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本条第(七)项所列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
新协商研究或暂缓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和例会制度。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 华南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依法
设立的学位评定、授予和管理的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
人员组成,原则上在教授中遴选。
学校依据相关条例制定学位管理实施细则,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细则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
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四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学位基本要求和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
(四)审核批准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等事宜,负责学位授权学科的质量评估。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学校在学院(含独立设置的系,下同)
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第五十条 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
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五十一条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规划与大型建设项
目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
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
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
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在内部组织机构建立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确定教代会工作机制及组织办法。
第五十二条 华南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
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五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四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据法
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学院及其他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五条 学校以一级学科(群)为依据设置学院,并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
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
际交流合作等活动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人、
财、物等方面明确学院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
(二)制订并实施学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实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以及对外
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四)负责学院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责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
生事务管理。
(五)拟订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教学计划。
(六)建立健全内部机构及工作制度。
(七)负责学院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
(八)负责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及其他内部事务。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八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
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
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根据学校授权,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
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六十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是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的组织形式。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会
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会
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会议。
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由学院党委会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学院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
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六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学
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学院的监督。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人选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学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批准产生。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对学
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需经学院教
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十三条 学院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第六十四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置和调整系、中心等教学研究组织以及研究所、研
究中心等科研机构,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 教学科研平台是承载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与文化
传承创新等任务的学术机构。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立各类教学科研平台。
依托学校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部省实
验室(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及人才培养基地等教学科研平台,按照有关规定或
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职责与任务。
经上级部门授权或与其他主体联合设立和建设的各类教学科研平台,依据相关规定或
合作协议运行、管理和考核。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立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博物馆、网络中心、
测试中心、教学实验中心等教学科研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提供服务和
保障。
第七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
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科学配置资源,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
行,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完整、准确编制财务决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校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管
理和监督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内部组
织和所属机构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学校建立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
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
第七十条 学校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学校成立专门管理委员会,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履行国
有资产管理职责。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资产管理,保证
资产安全完整,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
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依法对所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
等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积极鼓励利用
专利、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举办、投资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独立法人单位,依法实行相对
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学校依法对其进行监管。
第七十三条 学校后勤保障实行自办服务实体和购买社会服务相结合,引入竞争机制,
建立师生员工广泛参与的评估机制,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学校教学、科研事业,为
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
第七十四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贯彻保护
环境、以人为本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注重保护校园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
貌,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校园规划的论证、编制和变更要按照
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按相关程序审定。
学校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为校园规划与建设提供咨询。学校依据校园规划进行校园
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加强综合治理,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文明型校园。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项目应当
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
审计、代建单位等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六条 华南理工大学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
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施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理事会由
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贤达、杰出校友和校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人等组成。理事会遵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七条 校友是指在华南理工大学及源头院系学习或工作过的人员,以及被学校
授予荣誉博士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华南理工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是校友自愿组成的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
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支持校友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八条 学校设立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是
依法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发动和凝聚社会各方力量,支持和推动学校教育事业
的长远建设和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
高等学校等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建立技术研发机构、成果转化机构、决策咨询机构、人才
培养基地等,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八十条 学校对外开放办学资源,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适当开展继续教育、
社会服务以及定点帮扶等工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合
作办学等方面积极开展与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和科学研究的
质量水平。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化教育改革个案试点为突破,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弘扬中
华文化,提升国际影响力。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对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
卓越学者、著名社会活动家和其他杰出人士授予荣誉学位。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徽由两个同心圆组成。内圆上方是红棉花,下方是学校标志
性建筑牌坊。外环上方是中文“ 华南理工大学”,下方是英文“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校徽象征学校根基厚实、欣欣向荣。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章是教职工、学生和校友佩戴的校徽证章。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旗分主旗和副旗,印中英文校名和校徽,主旗为红底黄字黄徽,
副旗为白底蓝字蓝徽,旗面长宽比例均为3 ∶2。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歌是《华南理工大学之歌》。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 月17 日。
第八十八条 学校网址是www.scut.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校教代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
议审议,并经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