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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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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

(2019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和力度,根据《教育

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精

神,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

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是学校资助部门开展资助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认定基本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

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需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

同时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平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

定公正,同时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

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并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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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负责人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导师代表

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

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七条 学院应以适当方式公示认定工作组和评议小组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将认定工

作组名单报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学院认定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成员原则上每学

年调整一次。

第四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主要内容为:

( 一)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 二)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 三)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 四)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 五)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 六) 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分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 个等级。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

(二)孤儿、烈士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优抚对象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

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导致家庭成员人身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一)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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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

(三)遭受较大自然灾害或较大突发意外,导致家庭成员人身财产较大损失的。

(四)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一)家庭收入低,教育支出占比较大。

(二)家庭主要劳动力少,无固定经济来源。

(三)家庭需抚养人员较多,经济压力大。

(四)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第五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初,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组织开展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组织本学院各评议小

组开展相应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 提前告知。学校、学院通过有效方式,提前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状况认

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 学生申请。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主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华

南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3. 评议、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

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报学院认

定工作组审核。

4. 公示。学院认定工作组审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后,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

式公示5 个工作日。公示时应只公示学生姓名、班级、认定等级等基本信息,严禁涉及

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5. 建档。各学院应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要求将审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认定

等级录入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报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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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

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

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

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应当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

告知家庭经济重大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临时发生重大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

整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 年7 月1 日起实施,原《华南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与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华南工学〔2017〕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