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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原书第 248 页

华南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18 年修订)

华南工学〔2018〕1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华南理工大学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

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对该处理或处分决定进行

复查的意见和诉求。

第四条 学生坚持依法、严肃、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申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华南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提出的申

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 名,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

任2 名,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

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法律专家和师生代

表成员不固定,由委员会主任根据每次申诉具体情况按以下方式选任:法律专家1 名;

教师代表1 名或若干名,须熟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学生代表1 名或若干名,由学校学

生会、研究生会的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在9 人(含9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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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1 名,副主任2 名,由学生工作部(处)有关负

责人担任。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至少3/4 以上(含3/4)委员参加,除申诉决议

是“应出席会议的委员”2/3 以上(含2/3)通过外,其他事项只须“出席会议的委员”

过半数以上通过。委员应当亲自到会,不得委派或指派他人代理出席会议。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召开会议前,应将所议事项报学校纪监办公室备案,

接受纪监办公室监督。纪监办公室根据需要派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件实行回避制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

与申诉事件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决定回避。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

定书之日起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

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

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

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诉范围包括: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予以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的决定;

(三)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二)超过申诉期限的;

(三)申诉书的内容与形式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改正的;

(四)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且首次申诉已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过复

查结论的。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申诉书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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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学号、住所、联系

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相关证据。

申诉被受理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 3 人及3 人以上学生因同一事由提起的申诉,应由申诉人选出3 人以下的

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参加申诉。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提起申诉,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可以代理

学生提起申诉。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的,应出具申诉人亲自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并注

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 日内,

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3 日补正并重新提交申诉材料。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

回申诉;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或部门处理的争议或不在本办法受理的申

诉范围内的事件,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并

告知当事人可向有关机关或部门申请解决。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 日内,

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

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 日,

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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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申诉。

第十八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的次日将

申诉书副本(或复印件)送达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在

收到申诉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6 日内提出包括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

关材料的书面答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调阅原处理材料、证据和有关部门的书面答

复,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查证,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和对事实核对清楚后,作出复查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复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

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处理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给予学生当面陈诉、

申辩的机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

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定正确,符合规定程序的,或者申诉

人申诉理由不成立的,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违反规定程序或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规定错误、明显不当

的,提出拟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建议,并书面通知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按规定

程序重新处理;

(三)对需要重新处理或处分的,如涉及退学处理、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处分等情况,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或者由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应当出具书面的复查决定书,

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复查的程序;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

(七)作出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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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经申诉复查,原处理或处分适用相关规定正确的,学校不得就同一事实

加重对学生的处分程度。对重新作出的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学生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

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

种:

(一)本人签收;

(二)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三)已离校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

(四)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学校在校内网站发布通告,自通告发布之日

起满15 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向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向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

行。

第二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

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经审查后,可以停止

受理工作。

第五章 听证及程序

第二十八条 经申诉人或代理人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确有听证必要的,可

以举行听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情况提议举行听证,在举行听证前应告知申

诉人或代理人。听证机构的组成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听证主持人由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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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反馈听证情况。

第三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正

当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三十一条 除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申诉人或代理人申请不公开外,听证应当公开

举行。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

人的询问,依法举证。学生本人或代理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

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事由;

(二)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并出示相

关证据材料;

(三)学校作出原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就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进行答辩,

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听证当事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

人询问;

(五)听证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四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内容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

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阅读后签名或者盖章。对与陈述不一致的笔录,当事人

可要求补正并签名确认。

第三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听证情况做出复查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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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 年9 月1 日起施行,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原《华南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2017 年修订)》(华南工学〔2017〕11 号)同

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