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新疆籍、西藏籍少数民族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新疆籍、西藏籍少数民族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2018 年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新疆籍、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促进新疆籍、西
藏籍少数民族学生全面综合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已经办理缴费注册手续的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
级)新疆籍、西藏籍少数民族本科学生。
第三条 新疆籍、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评定坚持“规范管理、客观公正、民主公开、
择优评定、按绩施奖”的原则。
第四条 评奖项目及比例
(一)学校设立新疆籍、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分设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
三等奖学金、学习鼓励奖和学习进步奖。
(二)新疆籍、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的获奖人数不超过参加综合测评的新疆籍、
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人数的28%,其中获得一等奖学金人数不超过参加综合测评的新疆
籍、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人数的3%,获得二等奖学金学生人数不超过参加综合测评的新
疆籍、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人数的10%,获得三等奖学金学生人数不超过参加综合测评
的新疆籍、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人数的15%;学习鼓励奖不设人数比例,要求本学年内
每门必修课原始成绩60 分以上;学习进步奖学金不设人数比例,要求本学年智育成绩积
分在本班排名比上一学年提前5 名或10% 及以上。
第五条 奖金标准
(一)一等奖学金:4000 元/ 人;
(二)二等奖学金:3000 元/ 人;
(三)三等奖学金:2000 元/ 人;
(四)学习鼓励奖:1500 元/ 人;
(五)学习进步奖:1000 元/ 人。
第六条 申请资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政治立场坚定,维护民族团结,不参与任何形
式的非法宗教信仰活动,测评学年度内无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而受到学校处分;
(二)德育成绩积分不低于60 分;
(三)文科生、理科生、工科生分别进行评定。文科生本学年内每门必修课程成绩
(原始成绩)一等奖学金要求85 分及以上;二等奖学金要求80 分及以上;三等奖要求
75 分及以上;理科生、工科生本学年内每门必修课程成绩(原始成绩)一等奖学金要求
75 分及以上;二等奖学金要求70 分及以上;三等奖学金要求65 分及以上(以上成绩均
以该科目首次考试成绩为准);
(四)体质测试成绩达到学校评奖评优的相关要求;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学校组织的各类学术、文体活动,表现良好以上。
第七条 评奖程序
(一)新疆籍、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统一管理,具体评定工作
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和实施。新疆籍、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评定在学生综
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每学年评定一次;
(二)学生工作部(处)成立由部门负责人、少数民族学生管理干部、相关学院辅导
员、新疆籍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定工作小组负责新疆籍、西藏籍少数民族
学生奖学金的各项评审工作;
(三)奖学金评定采用学生申请,学院推荐,学校审批的方式。学生本人虽具备评选
资格和评选条件,但不提出申请者,视为弃权;
(四)申请新疆籍、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相
关申请表,学院审核后,以学院为单位统一提交到评定工作小组,同时采用学生信息管理
系统实施网上操作;
(五)评定工作小组根据申请资格和项目比例,择优评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向学
生公示3 天。如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实名方式向学生工作部(处)反映;
(六)学生工作部(处)对获奖学生名单核准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奖学金。
第八条 新疆籍、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
普通学生奖学金、捐赠奖学金不重复发放,奖学金只发最高项。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 年9 月1 日起实施,2016 年印发的原办法同时废止。其他
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