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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原书第 262 页

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2022 年修订)

华南工设〔2022〕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防范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

工人身安全及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的通

知》(教科信厅函〔2021〕38 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

技函〔2019〕36 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

(粤教装备函〔2018〕5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是指学校师生从事教学、科研实验活动且学校具有

产权或者使用权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二级单位”,是指与第二条所指“实验室”有隶属关系的各院(系)、

直属单位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师生员工”,是指进入各级各类实验场所的师生员工,包括实

验室负责人和获准进入的实验室使用人员(含校外来访人员)。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安全管理”,是指实验室内涉及实验活动的师生员工、

实验场所、设备设施、实验材料等的安全管理,包括管理体制机制和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

健全、师生员工的培训与考核、实验场所安全与卫生条件完善、设备设施安全操作、实验

材料的合规购买与存储使用、实验废物的处理、实验活动风险评估、危险源辨识及管控、

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应急设备设施建设与管理、实验室事故调查等方面的管理工

作。

第六条 学校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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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三级联

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各司其职,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相关职

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代表学校履行实验室安全监管职责。

第八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

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

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牵头负责实验室安

全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落实相关工作。各二级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

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

工作重要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学校定期与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二级单位定期与其所辖的实验

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实验室负责人与每一位使用实验室的教职员工签订实验

室安全责任书,学生、校外来访人员通过实验室准入制度建立责任关系。

第十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全工作委员会”),对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规划和督导,安全工作委员会下设生物安全、化学安全、机

电安全、辐射安全等领域的分委员会。安全工作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具体职责按《华南理工

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上级管理部门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制定实验室分级分类、准入

管理、安全检查、专业安全等管理制度和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监督指导各二级单位落实上级部门及学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制定本单

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三)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安全督查、考核通报、隐患整改与监督等工作。

(五)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

处置。

第十二条 保卫部(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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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五山校区实验楼宇公共区域消防器材和实验室消防报警系统的规划、建设

和维护管理。

(二)负责五山校区实验楼宇公共区域视频监控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以及

实验室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审批,并提供技术支持。

(三)按照安全工作委员会要求,配合做好校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

患整改与监督等工作。

(四)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现场的救援与保护,协助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职责:

(一)在新生入学教育和日常思想教育中,做好国家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相关规章制度

的宣传教育。

(二)将学生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的表现作为评优评奖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隐患责任和安全事故责任的处理决定,执行对责任人的处

理。

第十四条 教务处职责:

(一)在制定和审查实验教学、工程训练等实践教学大纲时,将安全教育列入计划并

督促执行。

(二)在教师培训、工作考核、教学管理等过程中体现安全方面的要求。

(三)将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列入本科生毕业设计开题要求的内容。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职责:

(一)将研究生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的表现作为评优、评奖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将实验室安全工作作为教学评估与监督、研究生导师资格审核的重要指标。

(三)将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列入研究生科研课题开题要求的内容。

(四)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隐患责任和安全事故责任的处理决定,执行对责任人的处

理。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职责:

(一)对上级主管部门规定须进行风险评估的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气体、病原

微生物、特种设备等各种危险源的科研新项目活动,在项目申请/ 立项前督查项目风险的

安全评估工作,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科研项目,督促其项目负责人开展风险评估并制定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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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二)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隐患责任和安全事故责任的处理决定,协助开展实验室安

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人事处职责:

(一)按照国家规定,合理配备专职安全员,使人员编制、人员素质与所担任的任务

相适应。

(二)将安全培训列入新教职工入职培训计划,将实验室安全工作作为教职工晋升、

考核、评奖评优的主要考核内容之一。

(三)按照学校对教职工安全隐患管理责任和安全事故责任的处理决定,执行对责任

人的处理。

(四)与相关单位共同负责涉及事故教职员工伤亡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基建处职责:

(一)负责五山校区、大学城校区重大实验室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大型维

修等)实施,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论证、设计、施工以及验收。

(二)在重大实验室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阶段,组织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代

表参与,并充分考虑实验室安全措施。保证实验室建筑物的结构、功能以及平面布置能满

足实验的基本要求和实际特殊需要。

第十九条 后勤处职责:

(一)负责五山校区实验楼宇水电改造及公有用房修缮的管理工作。

(二)按照安全工作委员会要求,配合开展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与监督等

工作。

(三)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公司落实五山校区实验楼宇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第二十条 大学城校区管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大学城校区实验楼宇水电改造及公有用房修缮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大学城校区实验楼宇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三)负责大学城校区实验楼宇公共区域消防器材和实验室消防报警系统的规划、建

设和维护管理,以及实验室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审批,并提供技术支持。

(四)按照安全工作委员会要求,配合开展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与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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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五)按照安全工作委员会要求,做好大学城校区实验室安全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广州国际校区综合事务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广州国际校区实验楼宇水电改造及公有用房修缮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广州国际校区重大实验室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大型维修等)的

监管。

(三)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广州国际校区实验楼宇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四)负责广州国际校区实验楼宇公共区域消防器材和实验室各报警系统的规划、建

设和维护管理,以及实验室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审批,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按照安全工作委员会要求,配合开展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与监督等

工作。

(六)按照安全工作委员会要求,做好国际校区实验室安全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及时批转上级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文件,并

督促检查承办情况,及时转达校内各单位报送学校的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报告、报表和

信息;协调解决需多部门联合的安全问题。

(二)党委组织部负责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干部培训、考核、晋升等工作体系,教

育干部自觉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把单位安全管理绩效纳入考核领导班子和干

部的重要内容。

(三)党委宣传部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校

园电视、广播、报纸、橱窗、网络等媒介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并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四)发展战略与规划处负责将实验室安全建设列入学校建设发展规划;将实验室安

全工作列入二级单位考核指标体系。

(五)财务处负责将实验室安全建设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监督、指导相关职

能部门及二级单位严格依照批复的预算以及财务管理制度使用经费。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职责:

(一)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安全工作小组”),落实上级各项实验

室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学科或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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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等。

(二)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督促实验室做好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工作,

建立并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危险源动态台账。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落实本单位实验室

安全准入和考核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建设项目、教学和科研实验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督促

实验室制定相关安全防控措施,做好项目实施和实验过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工作,督促实验室做好隐患

排查及整改等。

(六)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置、报告、教育与警示等,以及配合政府相关

部门、学校做好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七)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八)在本单位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岗位,其主要职责是:

1. 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

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制止违规行为。

2. 执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时,及时向实验室安

全责任人通报,并报告安全工作小组。

3. 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4. 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档案管理,做到档案管理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负责人职责:

(一)落实上级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实验室特点,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

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二)组织做好本实验室危险物品和设施设备的采购、储存、使用、登记和实验废物

分类收集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做好本实验室大型科研实验和危险实验项目、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的安

全风险评估、申报和实验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做好本实验室危险源辨识与管控,建立并完善实验室危险源动态台账。

(五)结合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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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落实实验室使用人员安全准入和特殊岗位持证上岗制度。

(七)为实验室使用人员提供安全的实验环境与个人防护用具。

(八)负责本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安全事故的处置、报告、教育与警示等,

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学校以及所在二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九)指定本实验室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人员担任

实验室安全员,其主要职责是:

1. 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巡查本实验室的日常活动,制止违规行为。

2. 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实验操作规程。

3. 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做好本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故记录,并归档备查。

4. 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对本实验室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必要的安全风险告

知。

5. 协助实验室负责人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自查,落实本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

6. 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做好本实验室危险物品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发现实验

室安全隐患或突发状况,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和所在二级单位报告。

第二十五条 凡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或其他活动的实验室使用人员是相关实验活

动的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熟悉实验室应急处置程序。

(二)接受实验室安全准入相关培训,如实确认受训情况;按照要求做好实验前的实

验项目风险评估,并由实验室负责人确认后方可开展实验。

(三)如发现实验室存在紧急或严重安全隐患,或实验活动过程中发生紧急或严重安

全情况,应及时向实验室安全员和实验室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实施实验室分级分类

管理,督促实验室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

(二)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并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实验室师生员工须通过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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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单位和实验室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获得实验室负责人授权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

展实验。

(三)各二级单位应落实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督促实验室对拟开展的实验项目中涉及

的危险类别、危险因素、危险程度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在实验实施过程中落实安全防范

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专项安全管理要求:

(一)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涉及实验室危险化

学品、病原微生物、辐射设备、仪器设备、安全设施和实验废物等方面的专项安全管理细则。

(二)各二级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验室专项安全管理细则,做好涉

及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辐射设备、仪器设备、安全设施和实验废物等专项安

全管理工作。

(三)各二级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消防、治安的相关法律或规定,做好实

验室消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综合检查和专项检

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对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建立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机制和检查标

准,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

全综合大检查及专项安全检查,对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标准化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标准,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教学

科研具体情况,对实验室开展“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核查安全制

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与隐患整改的“闭环

管理”。各二级单位应每月至少组织1 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应督促实验室及时对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进行整

改。不能立行立改的,应制订整改计划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直至整改完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或拖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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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应严格执行每日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工作并建立自

查工作台帐。

第五章 督查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督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

评内容,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

单位和个人,在考核评价中予以批评和惩处。

第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地方实验室安全相关法规及本管理规定的,或存在实验室安

全隐患且多次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或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

的,将依照《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2022 年修订)》对责任人、所在

实验室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和追责。事故涉及学校以外单位或个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执行;相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 年8 月17 日起实施,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实验

室与设备管理处承担。原《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华南工设〔

2017〕5 号)、《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2014 修订)》(华南工设〔

2014〕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