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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证、校章管理暂行办法

原书第 272 页

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证、校章管理暂行办法

(2008 年7 月修订)

一、学生证、校章是在校学生身份的证件和标志, 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更不允许转借。

二、新生报到取得学籍后,以班为单位到所在学院办公室领取学生证和校章。学生证

于每学期注册盖章后方能生效。

三、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寒、暑假购票可享受火车票半价优惠。学生必须如实在学生

证上填报距离家庭住址最近的一个火车站名称,如果父母不在同一地点,则只能选择一方。

乘车区间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如家庭住址变动,必须凭所在单位或户籍地派出所开具的

证明材料,学生提出更改乘车区间的书面申请,经学院教务员核实方可更改。

四、学生遗失学生证或损坏学生证,必须及时向学院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交学院教

务员核实。教务员于每学期第十三周到教务处集中办理,每证收费三元,限补领一次。

五、校章在新生入学后以班为单位到各学院领取,遗失不补。

六、学生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校,办理离校手续时由学院办公室将学生证收回注销,

不能交回者须向学院提交报告,说明原因,经学院审核后按遗失学生证处理。

七、学生证、校章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或重领。凡涂改、转借、冒用

或持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学生证或校章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并给予纪

律处分。

八、提高警惕,严防不法分子利用或伪造我校学生证、校章冒充我校学生为非作歹,

发现此类情况要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处理。

九、本管理办法自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开始执行,其它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未尽

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