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
(2025 年修订)
华南工教〔2025〕1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充分发挥教师教学积极性和
学生学习自主性,按照培养家国情怀和全球视野兼备、“三力”(学习力、思想力、行动
力)卓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三创型”(创新、创造、创业)人才的目标和因材施
教的教学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指以学分作为学生学习的计量单位,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
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学分计算以课程为单位,把每门课程的各种教学形式所需的课内时
间合并计算,折算为学分。
第二章 学分与学时
第三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取得毕业资格,并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
方能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期标准周制,每学期理论教学周数为16 周。课程学分学时换算
规则为:理论课按每16 学时计1 学分,少于16 学时但达8 学时以上计0.5 学分,少于
8 学时的不计学分;大学体育按每36 学时计1 学分;实验课按每32 学时计1 学分,少
于32 学时但达24 学时以上计1 学分,少于24 学时但达12 学时以上计0.5 学分,少于
12 学时的不计学分;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综合实验等各类集中实践环节课程按每周
计1 学分,少于一周但达半周以上计0.5 学分,少于半周的不计学分;毕业设计(论文)
学分以当年培养方案要求为准,要求贯穿最后一学年。
第三章 培养方案
第五条 培养方案是学校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才培养总体要求、组织开展本科教学活
动的规范性文件,是学校展现人才培养目标和体现培养特色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进
行教学质量监控的主要依据。培养方案包括: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授予学位、培
养目标、毕业要求、专业简介、专业特色、专业核心课程、特色课程、教学计划安排、第
二课堂等内容。
第六条 培养方案的修订应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进行,由教务处牵头,各院(系)具
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经学校正式印发的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院(系)负责组织执行。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拒绝执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如确需调整时,由院(系)
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批。
第八条 培养方案在新生入学后由各院(系)向学生公布。
第四章 课程设置
第九条 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须按照《华南理工大学本科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进行
建设和管理。课程设置应具有必要性,符合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能够优化学生知识结构,
非现有课程简单的更名、分解或补充。课程内容有时代性,注重知识逻辑体系与社会对人
才需求的结合,能够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最新知识。课程建设有可行性,负责人与团队教
师具有承担该课程的教学与研究能力,教学组织科学、合理,符合学校对课程的开设要求。
第十条 课程开设按照“院(系)—校”两级管理模式,逐级核准、逐级审批。院(系)
负责制定院(系)课程建设规划及管理细则,具体实施课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等。教务
处负责制定全校课程建设管理文件及建设规划,协助各院(系)进行相关课程建设的组织
管理工作,对课程建设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和评价。
第五章 课程修读
第十一条 学校培养方案的课程分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类。学生各学期的课程修读,
应按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进行,一般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必修课程的修读,再选修其它
课程。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导师或班主任指导下,经院(系)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可提前
修读高年级课程。
第十二条 通识教育课程由开课院(系)在每学期末将下一学期的可供选修的课程信
息上报教务处,教务处统一公布通识教育课程的开课信息,供学生选修。各院(系)专业
选修课程也应在每学期考试周之前,公布下一学期的课程安排,供学生选修。
1.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进行选课,选课不成功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修读及考核;
2. 经选定的课程需退选的,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退选,逾期不
予办理;
3. 选修人数不足15 人的选修课,原则上不予开课。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对培养方案的课程可以申请缓修、免修考核和免听。申请须
经相关院(系)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中要求的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不通过)的,应参加重考或重修,
考核通过后方能获得学分。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培养方案中所有计算学分的课程都应进行考核与成绩评定,考核分考试与
考查两种。课程经考核及格或通过才能获得课程学分,经考核不合格(不通过)的课程,
可按规定参加重考、重修。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可以根据课程类别不同,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二级
制计分。课程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记载,学生学习的质量水平采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评
价指标。
第十七条 课程成绩评定方案按课程教学大纲考核方案执行,并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
第十八条 学生缺交某门课程作业的次数累计超过总数的1/3,或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
程学时数的1/3,取消该学生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于考试结束一周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于下学
期开学一周内按照课程考试存档要求将成绩单在内的课程考试资料交由开课院(系)存档。
第七章 学籍与教务管理
第二十条 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部第41 号令)以及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课程安排一般以行政班级为基本单位。开课、排课等有关工作由教
务处会同有关院(系)统筹安排,提前公布。学生在导师或班主任指导下选修相应课程。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对上课学生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应及时通知有关院(系)或
学生班主任。各院(系)应积极配合教师的教学,对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按相
应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5 级及以后入学的本科生。原《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
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2017 年修订)》(华南工教〔2017〕43 号)同时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