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华南工教〔2025〕1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具有创新精
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鼓励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好主
修专业的基础上通过辅修另一专业的主要课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
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学习须在学生的本科学习阶段完成,辅修学习的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归属
不同的本科专业类,分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两个层次。
第二章 专业设置及教学安排
第三条 已有一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专业,所在院(系)可以根据专业的办学条件
和实际需求,申请开设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报教务处审批。辅修培养方案依据同专
业的本科培养方案进行制定,经教务处审核后实施。
第四条 四年制专业辅修教学活动安排在第二至八学期,五年制专业安排在第二至十
学期。
第五条 如主修专业的教学活动与辅修教学活动冲突,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安排。
第三章 修读要求及程序
第六条 学生可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申请辅修。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
业或一个辅修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生申请报名辅修的条件:主修专业学有余力,未受学业预警或降级试读处理。
第八条 学生申请修读辅修的程序:
1. 开设辅修的院(系)提出招生计划,经教务处批准后在教务处主页予以公布;
2. 学生在学期末规定时间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报名,教务处负责审查申请辅修学生
的资格。除更换辅修专业的情况外,已报名的学生后续无需重复报名;
3. 学生在学期末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并缴纳辅修课程费用,下学
期开学初根据所选辅修课程安排进行辅修学习。
第九条 辅修课程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根据学校财务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成绩及学籍管理
第十条 辅修课程的教学计划和成绩由辅修专业所在院(系)管理,辅修学生的辅修
毕业资格由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审核。
第十一条 学生在辅修的过程中,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存在学分相
同、内容相近课程(跨学院选课课程除外),取得主修专业课程学分后,可以申请认定为
相应的辅修课程。经认定的课程总学分累计不得超过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总学分的
20%。
第十二条 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得重考,必须重修并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 学生在辅修的过程中,如主修专业受到学业预警或降级试读处理,下一学
期暂停其辅修资格,待学业预警解除后再申请继续修读。
第十四条 学生在辅修的过程中,因自动退学或受退学处理者,按主修专业开具退学
证明和肄业证书;受开除学籍处分者,按主修专业开具学习证明。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终止辅修学习,未取得相应证书的,可向辅修专业所在院(系)
申请将已获得学分的辅修课程学分认定为相近的通识课程或主修培养方案以外的选修课程
学分。
第五章 毕业资格审查及毕业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毕业要求学分不低于20 学分;辅修学士学位要求学分不低于45
学分,其中辅修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6 学分(含毕业实习)。
第十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前六学期(五年制前八学期)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平均
成绩75 分及以上,且所修读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学分(含正在修读)超过辅修学士学位培
养方案要求总学分的80%,经教务处审批于第七学期(五年制第九学期)进入辅修学士
学位修读阶段。学生进入辅修学士学位修读阶段后,有以下情况之一,将取消辅修学士学
位资格,按辅修专业处理:
1.辅修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未能通过;
2.第八学期(五年制第十学期)结束前未完成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课
程并取得学分;
3.主修专业只获得毕业证书,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学生未达到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要求,按辅修专业处理,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
如达到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如未达到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已
修课程有关学分认定按第十五条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修完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并取
得学分,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如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后,同时符合学校授予辅修学士
学位的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对申请者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
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主修专业未能正常毕业的,如主修毕业资格审查结论为结业、肄业或
延长学籍的,终止其辅修资格,已修课程有关学分认定按第十五条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五山校区、大学城校区本科学生。广州国际校区学生辅修
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