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管理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管理办法
(2026 年修订)
华南工教〔2026〕2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是研
究生多元招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的重
要举措,是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有效机制。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
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生分为以下两种推免类型:
1. 普通推免生。
2.“1+3”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下同),即获得推免资格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先赴西部地区服务一年后入读研究生。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立德树人、以德为先。推荐工作应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
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
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察,思想品德考核不合
格者不予推荐录取。
第四条 坚持科学遴选、全面考核。突出考查学生的学业表现,建立科学严谨的推免
评价体系,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才选拔质量。
第五条 坚持公开透明、严格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推免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
全规章制度,确保推免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信息公开、申诉渠道畅通。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组长,成员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校团委等
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集体研究审定学校推免生推荐办法、
推免名额分配方案、工作方案以及拟推免名单等重要事项。本科生院负责具体实施和全程
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开展再监督。
第七条 各院(系)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和监督小组,工作小组由院(系)党委书记、
院长(系主任)担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副系主任)担任副组长,组员包含系主
任或专业负责人、本科生教务员、辅导员等,负责本院(系)推免工作的动员、咨询、审
核、公示、报送等事宜。监督小组由院(系)纪委书记担任组长,组员包含纪委委员等,
负责对本院(系)推免工作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受理学生申诉,保证申诉渠道畅通。
第四章 推免生遴选综合评价体系
第八条 推免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推荐条件:
1. 应届本科毕业生。
2. 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
遵纪守法,积极向上。
3. 学风端正,本科阶段无任何未解除的纪律处分。
4.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前三学年(五年制前四学年)本科综合培养计
划规定的必修课原始成绩百分制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排名前50%。
5. 身心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完成研究生学业,第三学年(五年制第四学年)体质测
试成绩达到70 分及以上。
6. 英语水平按类别须满足以下要求:
(1)普通推免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500 分及以上或全国大学英语六
级成绩达到425 分及以上,或托福网考(家庭版除外)成绩达到90 分及以上,或普通类
雅思(学术类)成绩达到6.0 及以上。
(2)“1+3”西部计划、体育类(不含优秀运动员班)、艺术类专业学生:要求全
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 分及以上,或托福网考(家庭版除外)成绩达到80 分
及以上,或普通类雅思(学术类)成绩达到5.5 及以上。
(3)英语专业学生须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日语专业学生须通过日语N1 测试,
且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500 分及以上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
分及以上。
(4)体育类(优秀运动员班)不设英语水平要求。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将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
同时将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到国际组织实习、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因素纳入学校推免
生遴选综合评价体系。具体指标设置的要求如下:
推免综合评价分= 必修课原始成绩百分制平均学分绩点×85%+ 社会服务×5%+
科研潜质×10%
1. 必修课原始成绩百分制平均学分绩点以教务管理系统数据为准。
2. 社会服务由参军入伍服兵役和到国(境)外国际组织(详见教育部“高校毕业生
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信息服务平台”)线下实习3 个月及以上两部分构成,最高不超过
100分。如参加多个国际组织实习项目的,只取其中一项。具体赋分标准详见当年推免通知。
3. 科研潜质由学科竞赛和科研成果(含学术论文、发明专利和项目)两部分构成,
最高不超过100 分。学生在学科竞赛有多项赋分情况时,只取其中一项最高得分;学生
在科研成果有多项赋分情况时,只取其中一项最高得分。在科研成果和学科竞赛中,如有
相同科研成果既发表论文,又参加竞赛得奖,只取其中一项最高赋分。
(1)学科竞赛赋分。获得大学生学科竞赛(含体育竞赛)奖项的个人或团体的主力
队员(以获奖证书排名为准,具体奖项、排名要求详见当年推免通知),竞赛名单列表及
赋分方案详见当年推免通知。
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赛、“挑
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赛获奖学生,参照相应年度奖励管理办法执行。
(2)科研成果赋分。科研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发明专利以及项目三部分。其中学术
论文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在高水平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不含通
讯作者,第一署名单位须为本校)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如与指导老师联合发表,
指导老师需出具推荐信客观说明学生情况,如有多篇论文者实行代表作评价,取其中一项
最高得分;发明专利仅限学生在本科阶段以第一作者身份(第一署名单位(或专利权人)
须为本校)获正式授权的发明专利,如与指导老师联合发表,指导老师需出具推荐信客观
说明学生情况;项目仅限参加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结题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对
于参与本校教师的重大科研项目且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科研
成果列表及赋分方案详见当年推免通知。
第五章 推免指标分配和工作程序
第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推免名额,结合各院(系)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
统筹考虑“双一流”学科建设、学科评估结果、本科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教学管理规范、
上一学年的推免工作等方面,确定各院(系)推免名额,分配方案应经推免生遴选工作领
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同时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紧密围绕服务国家发展战略需要,重点向拔尖
创新人才、基础学科、应用技术学科领域、新兴交叉学科以及国家战略和民生领域急需的
相关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倾斜。
第十二条 推免工作程序如下:
1. 登录华南理工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同时将符合推免生遴选综
合评价体系要求的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院(系)。
2. 院(系)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
不少于5 人),可会同本研究领域权威专家、相关期刊杂志或赛事主办单位等,对申请
推免资格学生的社会服务、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鉴定,同时组织公开
答辩,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对符合推免生遴选综合评价体系的材
料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未通过审核
鉴定的,不得纳入推免遴选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
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
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3. 院(系)根据专家审核小组鉴定结果开展遴选工作,确定推免综合评价结果,依
据综合评价结果按专业由高到低排序,根据限额确定拟推荐名单和各专业后备名单。
4. 院(系)完成遴选工作,在院(系)主页对拟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公示
内容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公示期结束
且异议处理完毕后,将拟推荐名单上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
5.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拟推荐名单并公示。公示期间公示内容不得修改,
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
6. 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登陆“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
开暨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注册、网上支付、报考、确认复试,并按接收单位的要求完成复
试考核和录取等事宜。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各院(系)要高度重视推免工作,严肃推免纪律,坚决执行推免重大事项“集
体研究、集体决策”机制,各专业名额分配方案、拟推荐名单、后备名单等重要事项须由
各院(系)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审议,维护推免工作公平公正。院(系)工作人
员要熟悉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严格审查学生材料,遵守推免工作要求,及时反馈学生情
况,及时解答学生咨询并督促学生完成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回避制度,推免工作相关人员有直系亲属和利益相关人员(如收
费辅导教学等)报名参加本校推免招生的要主动向院(系)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申请回避,
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向院(系)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报备。相关学
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院(系)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
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
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专家审核小组(由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资深专家组成,一
般不少于7 人),负责对推免过程中存在争议的学生社会服务、国际组织实习、学科竞赛、
科研成果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鉴定,必要时可以组织公开答辩。
第十六条 对在推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论文(文章)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
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学
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向学生接收单位和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通报处理结果,由省级教
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按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予推免。
第十七条 院(系)公示期内,学生对推免程序和结果有异议的,需先向院(系)推
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或监督小组反映。学生对院(系)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学校推免生遴
选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学校公示期内,学生可直接向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反
映。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为该项工作申诉受理机构,申诉须在公示期内提出,
并提供具体理由及证据材料,仅限于推免工作程序违规、事实认定错误及弄虚作假等问题。
学校复查结论为校内最终决定。
第十八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本科毕业当年必须入学(保留入学资格的推免生除
外),原则上不得中途退出。在研究生入学前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推免资格:
(1)在推荐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
(2)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者;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国家部委专项、学校教学改革班等按相关管理办法和通知执行。
第二十条 “强基计划”学生按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学籍转段,无需参与推免。
第二十一条 参加国际本硕联合培养项目(含3+1+1,3+2,2+3 等项目)的学生原
则上不参与学校推免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 级本科生起实施,具体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2025 级及
以前年级原则上仍按《华南理工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管理办法》
(华南工教〔2021〕35 号)执行。如教育部出台新的推免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将
参照教育部最新精神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