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试点班管理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试点班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华南工教〔2025〕16 号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学校卓越工程师、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实施,规范卓越
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试点班(简称“卓越班”)教学管理,提高卓越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
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卓越班以“强化基础、加强实践”为办学理念,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校内
外优质教育资源为依托,努力形成与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相适应的卓越人才教育培养
模式。
第三条 卓越班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工程类专业培养能站在国际技术发展前沿、了解
我国国情,掌握关键技术并能结合企业实际提出和解决问题,国际认可的研究型工程师或
工程领域领军人才;法律类专业培养具有复合型、应用型知识结构与国际视野的精英法律
人才。
第四条 卓越班学生在本科第六学期末进行综合评价,部分学生以推荐免试攻读研究
生形式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本硕卓越班)。
(一)本科卓越班:本科卓越班培养模式以“3 +1”为基本框架,3 年为本科阶段
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学习,1 年为本科阶段的实践能力训练。
(二)本硕卓越班:本硕卓越班培养模式以“3+1+3”为基本框架,第一个3 年为
本科阶段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学习,1 年为实践能力训练和硕士公共基础课程学习,第
二个3 年为硕士专业课程学习和专业实践环节以及学位论文阶段。
第五条 学院应依据“卓越计划”通用标准和行业专业标准,制订本专业人才培养标
准(简称“学校标准”)。学校标准应高于通用标准和行业专业标准,体现专业办学定位、
优势与特色,体现行业背景和服务面向。学校标准应细化到可实施、可检查的程度,并落
实到培养方案和教学内容。
第六条 学院应制定科学、先进的培养方案和企业学习阶段培养方案,要体现“三个
并重”: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并重、理论学习与实践训练并重、强化基础与注重个性并重。
第七条 学院应加强课程建设,以强化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核心,重构课程体系和
教学内容。着力引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包括基于问题的学习、基于项目的学习、基于
案例的学习等。
(一)学生本科阶段修读产学合作共同开发工程实践类(法律实务类)课程学分总数
应不少于该阶段总学分的1/3。本科阶段课程中至少要有6 门专业课是由具备一定年限行
业(企业、法律实务部门)工作经历的教师主讲(原则上每个教师承担的主讲课程不超过
两门)。
(二)本硕卓越班硕士阶段专业实践环节学分应不少于总学分的1/4。本硕卓越班硕
士阶段课程至少有4 个学分的课程由行业(企业、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参与教学。学生
应选修至少2 个学分的跨领域课程。在本科第四学年修读研究生课程,按研究生相关文
件管理。
第八条 学院应强化专业实践环节,保证生均实践实习经费投入,将课内实践、课外
创新活动、行业(企业、法律实务部门)学习等相关环节有机结合起来。
(一)工程类卓越班:本科阶段实践教学环节学分不少于该阶段总学分(学时)的
30%,结合工程实际的毕业设计达到100%,鼓励实行校企联合毕业设计。
(二)法律类卓越班: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
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本科阶段实践教学环节学分不少于总学分(学时)的20%。
本硕卓越班硕士专业实践环节时间不少于一年,研究生学位论文应与专业实践紧密结
合,鼓励本科毕业实习、毕业设计与研究生阶段专业实践相衔接。
第九条 学院应加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每个班应有不少于5 个相对稳定、
有效合作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一)工程类卓越班:遴选一批优质的企业,共建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研究开发中心、
联合实验室和教学实训基地等。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工程实践训练
或企业学习。
(二)法律类卓越班: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共建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
学基地,积极组织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或法律实务部门学习。
第十条 学院应加强工程实践教育中心(法律类专业为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切实做好行业(企业、法律实务部门)学习阶段的教学安排与学生管理。
(一)学院和行业(企业、法律实务部门)应依托工程实践教育中心(法律类专业为
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共同制定行业(企业、法律实务部门)学习阶段的培养目标,
共同建设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实施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培养质量,共同安排好学生
在行业(企业、法律实务部门)学习期间的生活,共同承担学生管理工作。
(二)学院应指定专人作为行业(企业、法律实务部门)学习的带队老师,负责与行
业(企业、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包括落实学生在企业学习期间的各项教学安排,
为学生配备经验丰富的工程师(法律专家),开设专业课程,提供实训、实习的场所与设
备,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与劳动保护设备并对学生进行专门的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
等教育,安排学生实际动手操作。
第十一条 学院应加大力度建设一支专兼结合、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队伍。
(一)工程类卓越班:遴选在科学研究、工程实践领域具有一定造诣的校内专任教师,
并有计划地选送骨干教师到企业工程岗位工作1—2 年。面向企业聘请具有丰富工程实践
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承担教学任务。
(二)法律类卓越班:遴选在理论研究、法律实务领域具有一定造诣的校内专任教师,
并有计划地选送骨干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1—2 年。面向法律实务部门聘请具有丰富
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兼职教师,承担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本科卓越班采用“双导师制”( 校内导师+ 校外导师)。校内导师主要负责
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专业选择、学习进程规划、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进行指导;校
外导师主要负责安排和指导学生实习。每个导师指导的学生不超过3 名。
(一)本硕卓越班实行“双导师制”(校内导师+ 校外导师),并探索集体导师组
指导模式。卓越班学生在本科第六学期末获得推免资格后确定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导师从
本科第七学期起指导学生的专业学习。
(二)学院应制订“双导师制”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对校内、外导师的工作职
责、绩效评价、激励与约束做出相应的规定。
第十三条 学院应积极拓展卓越班各类国际化合作与交流项目,包括学位教育、联合
培养、联合设计、交换学习、海外实习、合作研究和短期交流等,拓展学生的国际视野,
提升学生跨文化交流、合作能力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
第十四条 卓越班学生实施动态管理。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卓越班分流工作方案,
报教务处审批后实施。卓越班分流后不予增补学生。
(一)考核分流。第四、第六学期初,学院对卓越班学生进行阶段考核,课程成绩(本
科综合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原始成绩百分制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后15% 和有必修课程
不及格且未通过重考或重修的学生需参与答辩,答辩成绩排在后50% 的学生分流退出卓
越班。
(二)自愿转出。卓越班学生可在专业类分流或自主转专业期间自愿申请转入对应专
业普通班。自愿转入普通班的学生不纳入转专业记录,且具有申请推免的资格。
卓越班学生可自愿参加学校自主转专业,申请转入学校其他专业,按转专业处理。
第十五条 卓越班先进个人评选单独开展,具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卓越班推荐学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指标由学校统筹安排,接收占用入学当年
学院研究生招生计划。
(一)第六学期结束后,学院从课程学习成绩(教务管理系统已有的本科综合培养计
划规定的必修课原始成绩百分制平均学分绩点)、科研潜质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对学生进行
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排名在班级人数(以第六学期考核分流后人数为准,不含跟读学生)
前50%,且英语成绩、体质测试成绩等符合免试攻读研究生基本推荐条件的学生具有推
免资格。
(二)学院完成综合评价工作后组织具有推免资格学生面试,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推免
学生的研究生导师、专业和攻读学位类别。原则上研究生录取专业和攻读学位类别一经确
定后不得更改。
(三)卓越班学生可参加校内跨学科推免研究生,按接收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完成
学业培养。
(四)未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继续留在卓越班修读本科培养计划规定课
程,符合毕业与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将颁发毕业证书和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应退出卓越班。卓越班学生获得推免资格后,在研
究生入学前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推免资格:(一)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徇
私舞弊;(二)在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退出卓越班的学生原则上转入对应专业普通班;也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卓越
班跟读,但不具备参加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的资格以及评优评奖资格。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的规定外,卓越班学生在校期间的其他管理按学校学生管理的其
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5 级及以后入学的本科学生,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