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办法
(2020 年修订)
华南工教〔2020〕30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交流是促进学校本科教育国际化、提升学生国际
胜任力、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拔尖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科生
出国(境)学习交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公出国(境)学习交流和个人访学的全日制本科生。本科生
因公出国(境)学习交流是指学校在校注册本科生通过学校各类项目或受学校资助,选派
赴国(境)外合作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长短期交流或学习(修课、研究、实习、联合工作
坊、国际会议或特定交流项目)。个人访学是指学校在校注册本科生自行联系参加非学校
项目,赴国(境)外合作高校或科研机构等进行十二个月以内的学习。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学习交流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学习交流分为以下三种培养模式:
1. 联合培养。学生分别在学校和国(境)外合作高校学习,达到双方学位授予条件
及毕业要求,即获得相应学位。
2. 交换生。学校与国(境)外合作高校互派学生至对方学校进行一学期或一学年的
学习,不获得对方学校学位。
3.交流生。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高校进行一学年以内的学习交流,包括但不限于
修读课程学分、参加国际会议、竞赛、实习、联合工作坊等,不获得对方学校学位。
第四条 参加条件
1. 派出学生从学校全日制本科优秀学生中选拔,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
(2)无未解除违纪受处分记录;
(3)学习成绩优良,派出前必修课无不及格科目,符合国(境)外合作高校的绩点
要求及语言要求;
(4)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
(5)具有在国(境)外高校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缴清学校各项费用;
(6)符合项目规定的其他要求。
2. 学生从提交申请至交流完成期间,若违反我国及交流国(地区)的法律法规、或
违反学校及交流高校的相关管理规定,或不符合项目规定的相关要求,学校有权取消其所
获得的交流、学分认定及资助资格。
第五条 工作流程
1. 报名。根据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联合教务处发布的项目通知,学
院组织学生报名,学生按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海外学习项目申报指引进行
申报,提交所在学院审核。
2. 预审。学院依据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推荐的选拔原则,对报名
学生进行初选和资格审查,依据报名学生的学业表现、心理状态和相关能力条件等情况做
综合评价和认定后方可同意其申请。
3. 审定。教务处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共同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
行复审;无异议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代表学校与国(境)外合作高校
联络推荐,落实外方接收事宜。
4. 名单公布。国(境)外合作高校确认接收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
联合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在校内进行录取学生名单公示及公布。
5. 行前培训。所有本科生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的拟派出学生必须在出国(境)
前参加学校或学院举办的行前培训。根据项目性质,派出前由教务处联合国际交流与合作
处(港澳台办公室)及学院为拟派出学生或带队老师举办行前培训。各学院须指定人员做
好学生行前谈话,落实纪律教育实施到位。
第六条 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
1.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主要负责项目开拓、国(境)外合作单位的
资质认定、与合作单位的联络,指导和协助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拟派出学生的行前
培训以及协助学工处和各院校共同对校级项目派出的学生进行联络沟通工作。
2. 教务处主要负责派出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培养计划、学分认定的最终审定,以及
拟派出学生或带队老师的行前培训等工作。
3. 学生工作部(处)主要负责派出本科生的学生事务管理,以及学生在国(境)外
的应急处理等工作。
4. 财务处主要负责项目相关的经费管理工作。
5. 各学院主要负责派出学生的推荐选拔、培养计划的制订、课程选修及学分认定的
审核、拟派出学生或带队老师的行前培训、学生国(境)外期间的密切沟通以及学生返校
后的回访谈话等工作。
第七条 对于录取后无客观原因放弃名额者,一年内不能参加学校其他任何出国(境)
学习交流项目。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学习交流学生派出前须与学校签订“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
科生赴国(境)外高校学习交流协议书”。个人访学学生派出前须提交“华南理工大学全
日制本科生赴国(境)外个人访学协议书”。
第九条 出国(境)学习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不含寒暑假),学生应在派出前办理
请假手续;超过一个月的(不含寒暑假),学生应在派出前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在国(境)
外修读时间计入修业年限,即必须在最长在校年限内完成综合培养计划的要求。
第十条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高校学习期满须按时返回,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及时办
理复学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需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将有关
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学院审批后,交教务处核准,并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未经学校许
可逾期不归者,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课程修读及学分、学位认定参照《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交流课程学分、
学位管理细则》执行。
第四章 学生国(境)外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学生在国(境)外期间的管理指导与联络工作,指定联
系教师,建立派出学生联络档案,在学生出国(境)后与定期与学生联系,掌握学生在国
(境)外期间的思想动态、学习及生活等基本情况,发现情况、问题及时报告并解决。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校级项目的学生进行定期联
系,健全联系网络,实现多重覆盖。
第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按照交流项目规定的时间、内容(含修读项目类型、修读专业等)
在国(境)外高校学习和研究,原则上不得变更。若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对交流项目
的时间、内容进行适当调整,须由本人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通过后提
交教务处审定,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因公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若发生变更,需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
以便与境外合作高校反馈确认相关安排。
第十四条 学生在国(境)外高校学习期间,应定期向联系教师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
以及思想动态;应遵守派往学校的规章制度及派往国(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
惯和宗教信仰;不参与宗教活动;应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情;
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和学校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生个人访学遵照本办法执行。学生须凭对方高校的接收证明向所在学院
提出申请,获批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的学费按项目通知或协议规定执行,对方
学校所指定必须缴纳的费用一律由学生自理。派出学生自行购买机票、办理护照和签证手
续,相关申办费用以及购买相关保险等费用均由派出学生自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教务处、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承担。原《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
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办法》和《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个人海外访学
制度实施办法》(华南工教〔2015〕18 号)同时废止。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