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
(2022 年修订)
华南工教〔2022〕3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内涵建设和规范管理,完善学校优秀竞技
体育人才培养体系,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
意见》(教体艺〔2022〕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水平运动队是以选拔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且具有较高体育竞技水平的
学生为主要目的,同时为参加奥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等重大体育比赛和国家竞技体育
后备人才培养提供支撑的运动项目团体。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由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新生录取
名册认定。
第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校学习期间,学籍管理、日常管理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
训练及比赛等相关事项由体育学院负责。
第四条 单独编班的高水平运动员,实行双班主任制,由体育学院和学生所在院(系)
各派一名教师(教练)担任班主任,共同负责学生的训练、比赛和课程学习等有关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对当年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开展入学
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等工作,经审查和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初,高水平运动员按照学校要求进行报到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
逾期,不按时报到注册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学籍管理按《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高水平运动员实行学分制管理,基本学制为四年,在校最长修读年限(除特
别说明外,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纳入计算)为基本学制加两年。高水平运动员应在基本学
制的年限内完成学业,也可在最长修读年限内实行弹性学制,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因学校安排或同意参加的重大赛事、或其他有关体育运动方面
的特殊原因不能上课或者参加考试者,请假和考试按以下处理:
1. 请假。高水平运动员事先持体育学院书面证明向所在院(系)提出因公请假。请
假期满后,须按时返校。事先不办理请假手续或未获准假缺勤者,按旷课处理。
2. 考试。高水平运动员事先持体育学院的书面证明向所在院(系)、开课院系以及
任课教师办理缓考手续,申请缓考未获批准且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
第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毕业学年前,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不可申请保留学籍。进入毕业学年后,高水平运动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按学校相关规定
办理。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不得在国外实习。若成为国内交换生,则只能代表原学校
参赛。
第四章 训练与竞赛管理
第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按学校要求编入各体育专项代表队,应服从教练指导,
认真完成所在代表队制定的训练计划和代表学校参加竞赛。
不服学校安排或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参加其他赛事影响学校声誉或利益,经批评教育无
效者,由体育学院提出意见、学生所在院(系)备案,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
定,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须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参加运动队训练。每学期日常专项训
练无故缺勤达训练计划时数六分之一的,给予警告;缺勤超过训练计划时数四分之一的,
该学期专项训练课程成绩按零分处理。高水平运动员参加选修、辅修等课程原则上不得影
响正常训练与竞赛,在选课前须经教练签字同意,以避免与正常训练时间冲突。
第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离队。因急性创伤或急性疾病,须暂时
中止训练或竞赛而休养的,经三级甲等医院诊断,由本人凭诊断证明,向其所在代表队提
出暂时离队书面申请,并说明暂时离队的期限,经其所在代表队教练及负责人审核并签署
意见,报体育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队休养。伤病痊愈后,须立即归队。
第十五条 经批准暂时离队的高水平运动员,由教练根据情况适当安排辅助性工作;
或因队伍需要无法参加比赛者,教练根据其工作态度和训练表现给予训练成绩。离队休养
期间没有参加辅助性工作且缺勤超过训练计划时数四分之一的,该学期专项训练课程成绩
按零分处理,高水平运动员可在第7-8 学期补修该课程。
第十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因残疾或其他特殊客观原因,确实不能继续训练、
参赛者,经三级甲等医院诊断,本人凭诊断证明书或其他相关证明,由本人向所在代表队
提出退队书面申请,经其所在代表队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体育学院、学生所在院
(系)主管领导批准退队。其后续工作,视具体情况由体育学院会同有关单位依照国家和
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学生退队后不再享受高水平运动员有关待遇。
第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无比赛任务时,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军训活动;因比赛任
务而无法按时参加军训的,个人提交申请,经教练签署同意意见后,再填写学校暂缓军训
申请表格,于军训前办理暂缓军训手续,逾期不予补办。已办理暂缓军训手续的高水平运
动员,应在毕业前完成军训课程的修读。无故不参加军训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高水平运动员应按体育学院要求参加规定的正式比赛。无故不参加规定的
正式比赛两次或在比赛期间出现违纪现象并造成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且给学校造成较
大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参加规定赛事获得优异成绩,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 课程学习
第二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与普通学生的学业水平要求原则上应保持一致。高水平运动
员应按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进行课程修读,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方能毕业。
自2021 级起,开设“专项训练”课程贯穿所有学年,1—6 学期开设为必修课,7—8 学
期开设为选修课。
第二十一条 体育学院应为高水平运动员专门开设与运动训练或体育产业管理有关的
讲座,作为学生知识架构和提高训练水平的重要补充。
第二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课程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学习的态度、效
果及出勤率等予以评定,并与课程考核的卷面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后得出课程总评成绩,由
任课教师负责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与竞赛成绩由各项目教练根据学生参加训练的态度、
出勤率及比赛成绩进行综合评定,经体育学院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后在学院网页公示一周无
异议,于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网页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统一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最终课程成绩评定按如下计算:
(一)高水平运动员主修专业课程(不含重修、重考和辅修课程)最终成绩评定按下
式计算:
最终课程成绩 = 训练与竞赛成绩(30%)+ 课程总评成绩(70%)。
(二)高水平运动员经选拔参加广东省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集训
或比赛者,期间的课程(不含重修、重考和辅修课程)成绩评定按下式计算:
最终课程成绩 = 训练与竞赛成绩(50%)+ 课程总评成绩(50%)。
训练与竞赛成绩根据每学年比赛层次,以最好的比赛名次进行评定,评定标准见附件,
课程总评成绩参照第二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根据每学期体育学院报送的训练与竞赛成绩及任课教师提交的课
程总评成绩,按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公式加权后,计算出高水平运动员的最终课程成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外,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的其它管理按《学生
手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全日制本科普通学生、运动训练专业学生,入选运动队或代表学校参加
省级及以上的正式比赛,取得成绩后,课程成绩评定参照第二十四条执行。加权后的最终
课程成绩只作为毕业的课程成绩,不能作为参加校内评优、转专业以及推免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符合学校当年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基本推荐条件的高水
平运动员,按学校推免统一规定和办法申请推免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 年9 月8 日起施行,原《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高水
平运动队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华南工教〔2020〕27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教务处和体育学院承担。学校其他有
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高水平运动队训练与
竞赛成绩评定标准
注:全国性比赛是由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及其
各项目分会主(协)办的大学生比赛;省级比赛是由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体育局、共青
团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体育艺术联合会、广东省学校羽毛球协会、广东省学校啦啦操协
会主(协)办的大学生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