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
华南工教〔2024〕4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新需求,探索学科交叉融合培养创
新型、复合型人才的新模式,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根据各学科专业特色和办学条
件,在全日制本科教育中实施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双学士学位项
目”)。为规范双学士学位项目教学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着眼于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复合
型人才的培养需求,紧扣一流本科人才培养定位,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充分发
挥专业的特色优势。项目相关的两个本科专业(招生专业+ 联合培养专业)所依托的学
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
第三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的基本学制与招生专业学制一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招生
专业基本学制二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质量保障
第四条 院(系)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专业办学条件以及学科优势特色提出开设双学
士学位项目的申请,经专家论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和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学校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教务处对双学士学位项目实行监管,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资源调配、教学质量监控、证书
发放等。招生专业所在院(系)和联合培养院(系)负责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包
括课程设置、教学任务落实、教学效果评估、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初审等。
第六条 针对双学士学位项目,院(系)应在学校现有质量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通过
制定激励政策、加强师资力量保障、建立毕业生跟踪调查机制等加强项目质量保障的制度
建设,优化质量保障体系,强化校院质量保障协同。
第七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学校根据新形势要求和招生培养情况,
适时调整招生项目。
第三章 培养方案
第八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培养方案应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定位,紧扣一流人才培养目标,
并充分体现出对跨学科、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优势。培养方案总学分原则上不超过170 学分,
体现学科交叉的高质量融合型课程不少于4 门,各主修专业核心课程建议20-30 学分。
选修课程应设置模块化课程,结合交叉学科领域和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专业
方向的模块化选修课程及学分修读要求,满足学生个性化修读需求。双学士学位项目培养
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各学期学分设置合理。
第九条 实践教学学分(学时)比例要求应参照《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或工程教育
专业认证标准、执业资格认证等)的要求,以两个专业中实践教学学分(学时)比例要求
较高者为准。实践教学学分(学时)比例要求:经、管、文、法、体、艺类专业一般不应
少于总学分(学时)的15%,其中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综合实验、各类实习
等集中实践课程不少于25 周;理工医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学时)的25%,其
中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综合实验、各类实习等集中实践课程不少于35 周。
第十条 招生专业和联合培养专业所在院(系)共同制定双学士学位项目的毕业设计(论
文)管理办法,报教务处审核。原则上要求学生开展交叉复合型毕业设计(论文),须综
合运用两个专业的知识,体现学科交叉融合的特点,能同时满足两个专业对毕业设计(论
文)的要求。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学生的日常管理和学籍管理由招生专业所在院(系)负责。
第十二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学生无法达到项目学业要求或本人选择放弃项目学习,可
申请转入招生专业继续学习,亦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入学校其他专业。转专业的学生
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培养,其已修读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如实记载,学分认定按照学
校有关规定执行,多余学分可列入个性化选修课学分。
第十三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的学生具有申请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申请推荐的学
生须符合学校当年免试攻读研究生的推荐条件。
第五章 毕业与学位
第十四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查主要由招生专业所在院(系)负责,
联合培养院(系)配合。毕业审核结论由招生专业所在院(系)提交至教务处。
第十五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双学士学位项目综合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并
取得相应的学分,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毕业证书上注明双学士学位项目
相关信息。同时达到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双学士学位项
目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上注明所授予的两个学士学位信息。
第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修完双学士学位项目综合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或未
达到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根据学籍管理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或者按照招生专业
的综合培养方案进行毕业审核,如达到该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授予相应的学
士学位。
第六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