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境内学习交流管理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境内学习交流管理办法
(2020 年修订)
华南工教〔2020〕3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际交流有利于拓展学生的视野,提高本科生的培养质量,有利于我校与合
作高校协同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术交流和学科发展。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境内
交换学习、联合培养工作,加强对校际交流学生的管理和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于校际合作协议派往境内合作高校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以
下简称“派出学生”)及接收的境内合作高校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简称“接收学生”)。
第二章 派出学生的选拔与管理
第三条 派出学生的选拔条件
( 一) 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任何未解除的违法违纪记录;
( 二) 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程无不及格成绩;
( 三) 身心健康,能适应第二校园学习生活;
( 四) 承诺如期返校,能承担学习期间的相关费用;
( 五) 高水平运动队、民族生、少数民族预科生等特殊类学生除外。
第四条 派出学生的选拔程序
( 一) 教务处基于校际合作协议制订派出计划,在教务处网站发布相关通知;
( 二) 相关学院组织学生报名,学生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在学院;
( 三) 学院根据选拔要求,对本学院报名的学生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送至教务处;
( 四) 教务处复审各学院报送的材料,研究确定派出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
教务处发文公布境内派出学生名单。
第五条 派出学生的管理
( 一) 派出前,学生须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填写课程修读计划表。所在学院教务员须
在学生的学籍卡和学生证备注栏注明学生交换学习或联合培养的学校和起止时间;
( 二) 派出学习期间,学生应遵守我校的各项学籍管理规定,并遵守派往学校的各项
规章制度,接受派往学校的管理;
( 三) 学生在派往学校所取得的课程学分,应遵照我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认定;
( 四) 派出学生在派往学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应按校际合作协议的规定缴纳,
交通费、生活费、意外伤害保险费等由学生本人自理;
( 五) 派出学生的学籍、户口、档案等不迁移;
( 六) 派出学生是党员的,若在派往学校的学习时间超过6 个月,应开具党员组织关
系介绍信,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 七) 派出学生可在我校按相关规定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派出期间产
生的医疗费用返校后按规定报销;
( 八) 派出结束后,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并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逾期不
办理注册手续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
( 一) 教务处负责协调境内校际合作事务,负责派出学生的选拔、学分认定等工作;
( 二)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派出学生的学生事务管理,以及学生在校外的应急处理
等工作;
( 三)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派出学生的初审、课程修读计划的审核、学分认定等工作。
应实时掌握派出学生的状况,并与学校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七条 无客观原因放弃派出资格者,一年内不能参加学校其他任何派出项目。
第三章 接收学生的培养和管理
第八条 接收学生的培养
( 一) 学校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除评优、评奖外,接收
学生的培养和管理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同等对待;
( 二) 接收学生可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选课,在开学第一个月内必须确定需修读
的课程,所修读的课程及成绩均列入成绩单。
第九条 接收学生的管理
( 一) 接收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应按校际合作协议的规定缴纳,交通费、
生活费、意外伤害保险费等由学生本人自理;
( 二) 接收学生应按我校规定时间到校,领取我校临时学生证后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
注册手续;
( 三) 接收学生在我校学习生活期间,应自觉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我校的
管理。对违纪的学生,我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出处理意见,并反馈至派出学校;
( 四) 接收学生可按相关规定在我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我校可协助办
理相关事宜;
( 五) 接收学生是党员的,若来我校的学习时间超过6 个月,可凭党员组织关系介绍
信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 六) 在我校学习结束前,接收学生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成绩单、学习证明由教
务处统一制作并密封寄至派出学校。
第十条 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
( 一) 教务处负责协调境内校际合作事务,负责接收学生的选课、成绩等教学管理工作;
( 二)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接收学生的学生事务管理;
( 三) 党委组织部(党校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的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党校培训等工作;
( 四) 校团委负责协调接收学生的社团活动等工作;
( 五) 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的校园卡办理、网络服
务等工作;
( 六) 图书馆负责接收学生的图书借阅等工作;
( 七)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接收学生的日常管理,应及时掌握接收学生的状况,与学校
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 年9 月1 日起实施,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教务处
承担。原《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境内交换培养项目管理办法》(华南工教﹝2009
﹞2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