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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校外学分、学位认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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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校外学分、学位认定实施办法

(2023 年修订)

教务〔2023〕3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本科生校外学分、学位的认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

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校外学习交流的全日制本科生,认定方式根据校外学习交

流项目类型分为学分认定、学位认定两种。

1. 学分认定:学生凭交流高校所修读的课程学分认定为我校课程学分。

2. 学位认定:学生凭交流高校获得的学士学位认定为我校相应专业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分认定

第三条 学分认定范围

1. 学生参加我校公派的校外交流学习项目(含线上学习项目)所修读的课程学分;

2. 学生参加自行联系并经我校审核同意的个人访学项目所修读的课程学分。

第四条 学分认定原则

1. 学生所修课程内容与我校培养方案课程相同或相近的,按我校培养方案规定课程

学分认定;我校无相应课程的,按通识教育课程学分认定。

2. 交流高校的课程学分等于或高于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可以认定为我校一门及以

上相应课程的学分。

3. 交流高校的课程学分低于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可以选择两门及以上的课程认定

为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或者参加我校相关课程的补修,考试通过即可取得我校相应课程

的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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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交流高校的课程学分与学时转换仅计算课堂上课所用学时,需提供学习时长证明。

如无证明材料则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理论课1 学分对应16 学时(每学时

45 分钟),实验/ 实践课1 学分对应32 学时(每学时45 分钟)。

5. 毕业设计(论文)不进行学分认定,按本办法第十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6. 学生在我校已修读的课程在交流高校再次修读所获学分返校后不予以认定。

7. 交流期间所获得的课程学分认定为我校学分后,与在校期间所修得课程学分同为

学生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

8. 同一门课程不能重复认定,课程学分经认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五条 学分认定流程

1. 院(系)应依据交流高校的专业培养计划及课程说明,对照本专业教学计划,指

导学生选课并制定修读计划。学生填写“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校外课程修读申请表”,

经认定学分院(系)审批,在提交项目报名申请时,报教务处备案。

2. 学生若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在出发前无法确定课程修读计划、或抵达交流高校后需

对原修读计划进行调整,经院(系)批准后,可在我校专业教师的指导下制订或调整课程

修读计划,并及时报教务处备案,以确保其于校外修读课程学分能顺利认定。

3. 学生交流结束取得交流高校开具的正式成绩单后,填写“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

科生校外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与交流高校的正式成绩单,以及课程大纲、课时安排等

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认定学分院(系)。院(系)根据其课程修读计划及学分认定原则,办

理学分认定手续,并报教务处复审。学生须在获得交流高校成绩单后一个月内申请学分认

定,逾期不予办理。

4. 学生原始成绩单及“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校外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由院

(系)记入档案材料,复印件由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学位认定

第六条 学位认定范围

与我校签署本科双学位联合培养协议的合作高校,其学科(专业)水平及学术地位应

具有较高国际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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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学位认定原则

1. 交流高校及专业的本科生培养计划符合我校相关专业教学计划对本科生培养的要

求。

2. 学生应申请对方高校的对口专业。如因国内外专业设置差异,交流高校专业与我

校专业在同一学科大类,但具体专业不符,可申请转专业。

3. 因参加本科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毕业时按照派出前原专业

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修读要求进行审核,无需进行校内转专业学分认定。

4. 参加本科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应修完我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思想政治课、

派出前应修的必修课程,按本办法第十条及有关规定完成我校毕业设计(论文),并获得

相应学分。

第八条 学位认定流程

1. 学生提交项目报名申请前,填写“华南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境)外本科双学位联

合培养学位认定预审表”,附交流高校专业培养计划和课程设置等说明材料,提交院(系)。

院(系)对照两校专业培养计划,审核所申请交流高校专业与国内所在专业对口性,并报

教务处备案。

2. 学生获得交流高校学位后,及时将交流高校的学位证复印件,以及交流高校开具

的正式成绩单提交至院(系)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

3. 院(系)提交“华南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境)外本科双学位联合培养学位认定申请表”

至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根据学位认定原则上报学生毕业资格,颁发我校毕业证书和学士

学位证书。

4. 学生交流高校学位证复印件、原始成绩单及“华南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境)外本

科双学位联合培养学位认定申请表”由院(系)记入档案材料,复印件由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若参加联合培养本科双学位项目的学生无法如期获得交流高校学士学位证书,

按实际情况选择作以下处理:

1. 如经交流高校批准延长修读期限,学生须在我校申请延长学籍并办理相关手续。

在我校最长修读年限内取得交流高校学位证书后,凭交流学位证书回校申请学位认定。

2.如放弃交流高校学位,学生可在我校修读年限内返校进行学分认定并补修所缺学分,

完成专业培养计划后,可获发我校相应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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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其他

第十条 除临床医学类等国家文件明确规定不需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专业外,其

他专业的学生均需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并达到我校质量要求。学院需为出国(境)学生

配备一名校内指导教师,学生可结合实践性、设计性和创造性强的国(境)外课程自拟题

目,经校内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确定选题;也可选择校内指导教师的课题开

展毕业设计(论文)。工程专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应能支撑工程专业认证要求的

毕业能力的达成。学生须在校内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按要求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各个教学

环节任务,参加我校组织的答辩,由我校进行成绩评定,并获得相应学分。根据教育部相

关文件要求,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毕业设计(论文)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撰写。

第十一条 学生在交流高校所修读的课程以对方课程的原始名称、学分、成绩记入成

绩档案;该成绩不纳入四分制平均学分绩点(GPA) 和百分制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十二条 对于院(系)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可采用以下办法处理:

1. 回校跟班补修;

2. 在无法全程跟班补修的情况下,可于课程开课后5 周内向任课教师提出免听申请,

经任课教师及院(系)批准后,直接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