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本科实习教学管理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本科实习教学管理办法
华南工教〔2025〕1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教学(以下简称“实习”)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
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获取和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
径,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责任感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实习教学活动,保证实习质量,提升学生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
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 ﹞12 号)等文件精神,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院(系)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文件对
各专业实习教学的基本要求,将实习纳入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设定一定学分,结合专业特
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详尽的实习教学大纲,并合理安排实习内容,确保实习的科学性
和有效性。
第三条 实习类型包含认识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实习累计1 周(5 天)计1 学分,
少于1 周但达到0.5 周及以上计0.5 学分,少于0.5 周不计学分。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地点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专业的初步认识
的活动,一般在一、二年级实施(医学类学生早期接触临床归为认识实习)。
专业实习是指学生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后,通过运用专业知识解决特定问题,加深对专
业知识理解和运用的活动。一般在二、三、四年级实施(医学类学生临床见习、跟师学习
归为专业实习)。
毕业实习是指学生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后,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
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一般在四、五年级实施(医学类学生临床实习归为毕业实习)。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院(系)要根据专业特点,合理安排实习的组织形式。原则上各类实习由
各院(系)统一组织,开展集中实习。根据专业特点,一定条件下允许学生自行选择单位
分散实习。各院(系)应加强分散实习的组织管理,严格审核分散实习的实习单位资质、
实习内容、安全保障等因素,加强实习过程管理,落实过程监督责任,确保实习安全和质量。
第五条 各院(系)要根据实习内容,科学制订实习方案。按照就地就近、相对稳定、
节省经费的原则,选择专业对口、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
法规要求的单位进行实习。实习前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
管理责任,未按规定签订合作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合作协议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进
行审查审批后,以“华南理工大学”的名义签订,学校另有授权除外。学生实习内容应与
学生所学专业紧密相关,能够充分展示和应用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鼓励学生在
实习中探索跨学科的实践机会,拓宽视野。
第六条 各院(系)应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抓好实习的组织实施,明确实
习目标、任务、考核标准等,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对于需进行特种作业的实习,学生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关行业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
岗实习。
第七条 各院(系)应与实习单位落实实习指导教师配置,共同选派经验丰富、业务
素质好、责任心和安全防范意识强的教师全程管理、指导学生实习。对分散实习的学生,
也要安排校内教师跟踪指导。
第八条 各院(系)要根据实习教学指导和管理需要,合理确定校内指导教师与实习
学生的比例。实习指导教师要全面负责实习的教学及管理工作,做好实习学生的培训,现
场跟踪指导学生实习工作,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应急预
案及实习考核。
第九条 各院(系)要和实习单位一起做好学生的安全和纪律教育,组织全面的安全
培训,确保学生了解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重点进行防火、危险品处理、饮食卫
生和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安全教育。教育学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时刻保持警惕,主
动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实习安全是重中之重,发现安全问题须及时上报学校,严禁出现
瞒报、缓报等情况。
第十条 各院(系)和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到娱乐性场所实习,不得违规向学生收
取费用,不得扣押学生财物或证件。
第十一条 实习前,各院(系)应当为集中实习和经审批同意分散实习的学生购买实
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
第十二条 鼓励各院(系)探索开展名企实习计划,以项目建设为纽带推进校企在人
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培训方面的合作。鼓励教师将解决企业生产一线的实际需求作为
实习课题并列入实习教学计划,引导学生带着任务进企业,并在企业导师的指导下开展工
作;鼓励青年教师和具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深入企业、扎根基层,
积累实践经验,提高工程素养。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实习应抓好前期准备、过程指导和考核总结“三个环节”的过程管理。
前期准备环节包括联系实习单位;制定实习计划;明确实习内容、任务与要求、考核
标准与方法;确定实习指导教师;做好实习动员,发放实习相关资料等。
过程指导环节包括有效跟踪学生的实习动态,加强实习过程指导;及时解决学生在实
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布置阶段性实习作业等。
考核总结环节包括组织学生撰写实习报告,根据考核标准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综合
评价;总结实习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为今后的实习工作提供改进建议等。
第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实习单位关于
安全、保密、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如有违反,按学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应明确实习目的,严格按照实习教学大纲、实习计划要求参加实习,
听从指导教师安排,有安全意识、集体观念和组织纪律性,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切实做
好实习的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实习任务。
第十六条 分散实习的学生,应向所在院(系)提交实习申请及实习方案,明确实习单位、
岗位、实习内容、计划安排等信息,经院(系)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实习。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请假,必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实习单位及校内指导教师
的一致同意。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实习者,按旷课处理。旷课三天以上(含三天)或缺勤天
数累计超过实习总天数的三分之一者( 含三分之一),其成绩作不及格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独立设课的实习课,学生实习报告须使用“作业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学生通过系统提交报告,教师在系统批改;跨度2 周以上(含2 周)的实习课,任课教
师应通过“作业管理系统”布置阶段性的课内作业。
第四章 实习基地
第十九条 教务处为实习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习基地的审批、考核、督查、
撤销等工作。院(系)作为具体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实习基地的规划、申报、建设、
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院(系)应以满足本科实习教学需求为出发点,与具备一定规模和行业代
表性,能提供合适的实习岗位、持续稳定地接收相关专业不同培养阶段的本科生开展实习
活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合作建设实习基地。
第二十一条 院(系)应优先选择世界500 强、中国500 强、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
业、专精特新企业以及其他规上企业作为实习基地建设合作单位。
第二十二条 实习基地应成立建设领导小组,一般由院(系)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
和合作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并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应职责,指定联络人,
保障实习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解决实习中产生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实习基地应建立涵盖安全管理、秩序管理、教学质量监控等方面内容的
完整规范,配备有经验的实习指导人员,为实习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十四条 实习基地可授予“华南理工大学教学实习基地”牌匾,牌匾应标注实习
基地建设单位、合作期等信息。合作到期后,应收回牌匾。
第二十五条 院(系)应将本单位的实习基地管理纳入本院(系)各阶段的教学检查
工作内容,确保实习基地正常运行。对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实习基地,须按照学校要求予
以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明显成效的,应解除合作协议,收回实习基地牌匾。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 实习结束后,由各院(系)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出勤情况、实习表现、
工作态度、专业技能应用、团队合作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评定学生实习成绩。考核形式可多
样化,具体办法由各院(系)制定,但在实习前须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七条 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实习成绩优
秀的学生原则上不超过实习学生总数的25%。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应当按学期做好实习资料存档工作。实习归档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教学计划、学生实习鉴定表、实习成绩单及评语、实习教学总结
等,由各院(系)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五年。
第二十九条 各院(系)应安排专人每月27 日前在教育部“全国大学生实习公共服务
平台”上报最新产生的实习数据,并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做到不漏报、不错
报、不虚报。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实习经费由财务处包干下拨到各院(系),并设立学生实习费专项。实习
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实习经费按以下最高额度实行分类包干管理:文科学生700 元/ 生,理
工科学生900 元/ 生,艺术类学生1100 元/ 生,医学类学生1300 元/ 生。各院(系)
必须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实际产生的费用办理报销。未产生实习费用的,不得以补贴的
形式直接发放。
第三十二条 院(系)在教育部“全国大学生实习公共服务平台”上报实习数据后,
由实习指导教师以行政班为单位办理实习费用报销业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 年7 月2 日起实施。原《华南理工大学关于全日制本科
学生毕业(生产)实习的若干规定》(2013 年7 月第三次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