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办法
(2026 年修订)
华南工教〔2026〕2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高素质、“三创型(创新、创造、创业)”人才,切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下简称为“项目”)的实施宗旨:以本科生
为中心,关注学生学习体验,探索并建立基于问题、基于项目或基于设计的学习模式,使
本科生尽早接触并参与科研训练、工程实践及社会实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
动性,切实提高其综合实践能力和研究创新能力。
第三条 项目严格遵循“立足兴趣、鼓励创新、交叉联合、突出重点、注重过程”的原则,
按照“自主选题、自主设计、自主实验、自主管理”的要求,通过“自由申请、公开立项、
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以学生为主体,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创新创业训练。
第四条 项目按层次分为院级(各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设立的项目)、校级(学生
研究计划、百步梯攀登计划)、省级(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广东省攀登计划)
和国家级(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按类别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
和创业实践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科生院、校团委负责研究、协调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制度,
审定年度经费分配方案、资助计划、经费使用方法等。其中本科生院负责国家级大学生创
新创业训练计划、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及学生研究计划;校团委负责广东省
攀登计划、百步梯攀登计划。
第六条 本科生院和校团委应聘任校内学科影响力大、学术造诣高的专家组成评审小
组,分别负责组织各自项目申报、评审、复核、中期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院级项目工作小组,负责院级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遴选并向学校推荐优秀项目。组长由主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责任心强、学术
造诣高、具有一定学生项目指导经验的教师组成。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与评审按“自愿申报、专家评审、逐级推荐、择优立项”的原则,
即院级项目面向全院学生自由申报,校级项目由学院在院级项目中择优遴选推荐申报,省
级项目由学校在校级项目中择优遴选推荐申报,国家级项目原则上由学校在省级项目中择
优遴选推荐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要求:
1. 项目申报每年受理一次。
2. 项目主要面向全校本科一至三年级学生(五年制专业为一至四年级学生)。
3. 申请者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善于独立思考、实践动手能力强,对科学研究、
科技活动或创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具备从事科学
研究或创业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4. 项目选题要求: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方案合理、技术可行、
经费预算合理、实施条件具备、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
5. 凡有在研项目尚未结题,或有项目逾期未结题、验收不合格、被撤销等尚未完成
最终处置的,其项目负责人及成员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6. 限项要求:(1)学生研究计划项目。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参加1 项;(2)
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每位学生在校期间主持不得超过1 项,主
持和参加累计不超过2 项;同一学年参加不得超过1 项;(3)百步梯攀登计划和广东省
攀登计划项目。每位学生在校期间主持和参加累计不超过2 项,同一学年参加不得超过1
项。
第十条 项目申报基本流程:
1. 申报。学生填写相应的项目申报书/ 项目报名表,指导教师审阅并签署意见,提交
学院项目工作小组。
2. 评审。学院项目工作小组对本学院学生申请的项目以现场答辩方式进行评审。评
审主要审查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技术可行性、研究计划、经费计划、申请者的研究能
力以及项目实施的条件等。由学校审批项目是否立项。同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提出评审
意见和改进建议。
3. 立项。学校对学院报送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学校网上公示,公示
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正式立项。
4. 签署承诺书。立项项目负责人、成员及指导教师须共同签署《大学生创新创业训
练计划项目承诺书》,由项目负责人提交至所在学院及学校主管部门存档。未按时提交者,
按自动放弃立项处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要求
1.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以学生为主体。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项目实
施计划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设计实验方案、组织设备和材料、实施并管理实验、分
析处理数据、撰写总结报告、填写《项目工作周记》等工作。指导教师应发挥辅助作用,
营造一个教学相长、亲密融合的学术氛围。指导教师与学生应经常保持联系。
2. 全校各类实验教学中心、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均要向执行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
并给予热心指导和帮助,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3. 指导教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项目研究活动,评阅《项目工作周记》,每月对研究
活动做出评价,并给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 为开拓学生视野,引导学生的科学研究兴趣,展示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学校定
期组织项目参与学生开展学术交流,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协调解
决存在的问题;参加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创业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
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5. 学校定期组织项目指导教师之间的交流。
第十二条 中期检查
项目研究时间过半,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项目中期检查表”,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计
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项目未来
工作安排和展望、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及分析等,学院项目工作小组审核中期检查表,并
提出相关意见。
对不按时递交中期检查表者或项目无明显进展者,学校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或停止项目
运行。
第十三条 结题验收
1.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项目结题验收书”,提交项目研究完成报告和
相关研究成果等材料,包括项目总结报告和有关支撑材料(如调查报告、开发的软件或系
统、发表的研究论文、专利、获奖、项目成果实物及相应的设计说明书、图纸等),并参
加项目结题答辩。
2. 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公开发表时要注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
3.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研究报告和平时的工作态度、工作量和工作表现等填写评语。
4. 学院项目工作小组审议项目研究报告和相关研究成果等材料,并组织答辩验收,
答辩形式可参照毕业论文(设计)进行。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
5.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结果为“不合格”:
(1)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2)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预期成果。
(3)擅自改变原定的研究目标和内容。
6. 未通过验收或逾期无故不参加验收的项目,学校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自项
目实际终止或验收不合格之日起,项目组成员2 年内、指导教师2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
指导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
项目内容、研究计划、参与学生、指导教师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须提交变更
申请报告,说明变更内容、原因及对项目研究的影响,经指导教师和学院项目工作小组负
责人签署意见后,按项目归属报本科生院或校团委审批。
第十五条 延期与终止
1. 项目因客观原因需延长研究周期的,负责人应提前1 个月提交《项目延期申请》,
经指导教师和学院项目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按项目归属报本科生院或校团委审批。延期
期间,项目工作应正常开展。原则上,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 年。
2. 项目因故无法继续实施需要提前结束的,负责人应提交“项目终止申请”,说明
终止理由,经指导教师和学院项目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按项目归属报本科生院或校团委
审批。批准终止的项目,冻结或收回剩余经费。项目一经终止,不得申请恢复。
3. 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结题,或未经批准擅自停止项目研究的,学校将直接予以
撤销处理,追回已使用的项目经费,并取消该项目成员自项目撤销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新项
目的资格。
4. 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工作长期无明显进展等情形的,经学院
项目工作小组查实并报学校审批后,可终止其项目运行,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组建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团队。团队要以兴趣为驱动,以真实的
科研、工程或创业项目为牵引,构建与课堂学习相辅相成的学习共同体。团队可以创建相
应的名称或标识,建立工作网站,以保证创新创业活动的延续性和传承性。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大学生优秀创新创业成果展,展示本科生优秀创新创业
作品,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要求
1. 经学校批准立项的项目,其资助经费额度按各级项目文件标准分配。
2. 项目经费由本科生院、校团委统筹并监督;项目立项后,经费拨至项目负责人所
在学院,由学院项目工作小组负责经费的具体执行与日常管理。
3. 项目资助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的资料费、调研费、
实验材料费、会议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等,创业类项目的经费还可用于创业启动
费、基本设备费等必要开支。资助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在教师指导下合理使用,教师不得使
用学生研究经费,但报销前需经指导教师的审核批准。各级项目管理部门不得提取管理费,
不得截留或挪用。
4. 项目经费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项目研究资助费总额。
第六章 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应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治学严谨且具有讲师及以
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应加强对学生项目的过程指导,开设学术讲座,定期组织学生讨
论和交流,审查实验原始数据和实验报告,监督指导项目进度,引导学生保质保量按时完
成项目。每名指导教师每年最多指导2 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可聘请校外人员担任指导教师。校外指导教师一般应符合学校产业
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本科生院按程序向人事处报备。校外指导教师属于兼职类人员,不
与学校构成劳动关系。
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
1. 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及参加者,学校颁发结题证书。优秀研究成果编入《华
南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优秀研究成果汇编》。
2. 经学校组织验收合格及以上成绩的项目,项目成员可获得相应的“三创”能力培
养学分;验收成绩为合格的校级及以上项目,项目负责人可申请认定专业选修课“创新研
究训练”课程学分;验收成绩为优秀的国家级项目,项目负责人可在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时申请赋分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指导教师的奖励
1.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学校对项目指导教师的工作量进行认定。
2. 优秀结题项目的指导教师,学校颁发优秀结题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省级项目的实施,除遵照本办法要求外,还应符合教育部、广
东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文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生。申报及立项项目团队成员信息以国家及学校指定
平台录入数据为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使用学校名称、校徽等无形资产或建设对外网站、
新媒体账号进行宣传的,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形象标识使用及新闻宣传发布的各项管理
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 年9 月1 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 负责解释,原《华南理
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办法》(华南工教〔2015〕5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