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学生体质测试管理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学生体质测试管理办法
华南工教〔2021〕38 号
第一条 为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根据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和《国家学生体
质健康标准(2014 年修订)》(教体艺〔2014〕5 号)(以下简称为“《标准》”)、
《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教体艺〔2014〕3 号)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学生体质健康工作的通知》(粤教体函〔2020〕1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体质健康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体育学院、教
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校团委、财务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开
展学生体质健康工作,学生体质测试中心具体负责学生体质测试工作的技术测试,各院(系)
负责组织与落实本院(系)学生参加体质测试相关事宜。
第三条 《标准》实施对象为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不包括研究生、留学生等。
第四条 测试实施和组织
(一)测试内容:身高、体重、视力、肺活量、50 米跑、1000 米跑(男)、800 米跑(女)、
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引体向上(男)、一分钟仰卧起坐(女)。
(二)测试方式:原则上采用教育部认证的全自动体质测试系统进行测试,具体按教
育部和学校要求执行。
(三)补测: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测试者,由各院(系)统一向学生体质测试中
心请假,每年安排两次补测(6 月针对毕业生和9 月针对其他情况者各一次),具体时间
以当年体测通知为准。
(四)免测:“2+2”或“3+2”国际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或一年及以上国(境)外
交流生可免当年体质健康测试。
(五)受测学生必须携带校园一卡通和有效证件(学生证或居民身份证)接受核查。
体测过程如发现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者,当年度体测成绩按0 分处理,且不能参加当年
补测。同时,按照《学生手册》中违纪处分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处分记录存入该生档案。
第五条 成绩评定和管理
(一)学生体质测试中心负责体质测试数据统计、整理,按时按要求上报教育部。
(二)各院(系)学生体质测试结果纳入学校体育工作绩效考核。各院(系)学生体
质测试优良率、及格率、参测率列入院(系)年度本科教学质量白皮书。
(三)按《标准》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级。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
构成,满分为120 分。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 分。
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 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 分;加
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 米跑,女生1 分钟仰卧起坐和800 米跑,各指标加分幅
度均为10 分。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90.0 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 分为良好,
60.0—79.9 分为及格,59.9 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负责学生体质测试成绩的运用。学生体质测试成
绩达到80 分及以上者,方可参加“十大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等荣誉称号的评选;学生体质测试成绩达到75 分及以上者,方可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学生第三学年体质测试成绩达到70 分及以上者,方可参加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测试成
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学生毕业要求体测成绩应达到50 分及以上,成绩达不到50 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四)学生因暂时性损伤或疾病,如运动损伤等所引发的不适合进行剧烈体育运动的,
可向学校提交本年度暂缓执行《标准》申请,须出具校医院或广州市内三甲及以上医疗单
位证明,经学生体质测试中心核准可准允缓测,但当年度须完成补测。
(五)学生因先天性疾病、残疾等引发的丧失运动能力或不适合进行剧烈体育运动的,
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申请,须出具校医院或广州市内三甲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学生在网上办事大厅申请,经批准免予执行《标准》,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
准》成绩需注明免测,申请免测证明存入该生档案。
(六)免测在每年体测开始1 周前申请,体测开始后将不接受免测申请。免测审核通
过名单将由院(系)公示1 周,有异议者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由院(系)审核复查。
如复查后发现免测证明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者,由院(系)汇总报送学生体质测试中心,当
年度体测成绩按0 分处理,且不能参加当年补测。同时,按照《学生手册》中违纪处分
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处分记录存入该生档案。
第六条 实施《标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健全各项安全保障制度,落实安
全和卫生责任制,加强测试时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体育学院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 年9 月9 日起实施,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
办法为准,原《华南理工大学学生体质测试管理办法》(华南工教〔2015〕59 号)同时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