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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学生体质测试管理办法

原书第 178 页

华南理工大学学生体质测试管理办法

华南工教〔2021〕38 号

第一条 为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根据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和《国家学生体

质健康标准(2014 年修订)》(教体艺〔2014〕5 号)(以下简称为“《标准》”)、

《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教体艺〔2014〕3 号)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学生体质健康工作的通知》(粤教体函〔2020〕1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体质健康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体育学院、教

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校团委、财务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开

展学生体质健康工作,学生体质测试中心具体负责学生体质测试工作的技术测试,各院(系)

负责组织与落实本院(系)学生参加体质测试相关事宜。

第三条 《标准》实施对象为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不包括研究生、留学生等。

第四条 测试实施和组织

(一)测试内容:身高、体重、视力、肺活量、50 米跑、1000 米跑(男)、800 米跑(女)、

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引体向上(男)、一分钟仰卧起坐(女)。

(二)测试方式:原则上采用教育部认证的全自动体质测试系统进行测试,具体按教

育部和学校要求执行。

(三)补测: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测试者,由各院(系)统一向学生体质测试中

心请假,每年安排两次补测(6 月针对毕业生和9 月针对其他情况者各一次),具体时间

以当年体测通知为准。

(四)免测:“2+2”或“3+2”国际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或一年及以上国(境)外

交流生可免当年体质健康测试。

(五)受测学生必须携带校园一卡通和有效证件(学生证或居民身份证)接受核查。

体测过程如发现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者,当年度体测成绩按0 分处理,且不能参加当年

补测。同时,按照《学生手册》中违纪处分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处分记录存入该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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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成绩评定和管理

(一)学生体质测试中心负责体质测试数据统计、整理,按时按要求上报教育部。

(二)各院(系)学生体质测试结果纳入学校体育工作绩效考核。各院(系)学生体

质测试优良率、及格率、参测率列入院(系)年度本科教学质量白皮书。

(三)按《标准》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级。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

构成,满分为120 分。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 分。

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 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 分;加

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 米跑,女生1 分钟仰卧起坐和800 米跑,各指标加分幅

度均为10 分。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90.0 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 分为良好,

60.0—79.9 分为及格,59.9 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负责学生体质测试成绩的运用。学生体质测试成

绩达到80 分及以上者,方可参加“十大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等荣誉称号的评选;学生体质测试成绩达到75 分及以上者,方可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学生第三学年体质测试成绩达到70 分及以上者,方可参加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测试成

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学生毕业要求体测成绩应达到50 分及以上,成绩达不到50 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四)学生因暂时性损伤或疾病,如运动损伤等所引发的不适合进行剧烈体育运动的,

可向学校提交本年度暂缓执行《标准》申请,须出具校医院或广州市内三甲及以上医疗单

位证明,经学生体质测试中心核准可准允缓测,但当年度须完成补测。

(五)学生因先天性疾病、残疾等引发的丧失运动能力或不适合进行剧烈体育运动的,

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申请,须出具校医院或广州市内三甲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学生在网上办事大厅申请,经批准免予执行《标准》,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

准》成绩需注明免测,申请免测证明存入该生档案。

(六)免测在每年体测开始1 周前申请,体测开始后将不接受免测申请。免测审核通

过名单将由院(系)公示1 周,有异议者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由院(系)审核复查。

如复查后发现免测证明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者,由院(系)汇总报送学生体质测试中心,当

年度体测成绩按0 分处理,且不能参加当年补测。同时,按照《学生手册》中违纪处分

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处分记录存入该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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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实施《标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健全各项安全保障制度,落实安

全和卫生责任制,加强测试时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体育学院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 年9 月9 日起实施,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

办法为准,原《华南理工大学学生体质测试管理办法》(华南工教〔2015〕59 号)同时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