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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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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

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 号)、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

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2021)310 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

181 号)等文件要求,学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

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其中,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6.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年

综合测评成绩总积分和学业成绩积分均居班级前10%(含10%)。综合测评成绩总积分

和学业成绩积分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

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

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

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

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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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

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

竞赛、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

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

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

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

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

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

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6. 学校学年初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7.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总积分居班级前50%,学业成绩积分

居班级前50%。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和人数:

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人10000 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人6000 元。国家奖学

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获奖人数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第六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评审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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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为成员,

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任主任,相关管理人员、师生

代表为成员,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1.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定工作采取学

生个人申请与院(系)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 学生在学年综合测评的基础上,由本人按照评选的基本条件向所在院(系)提出

书面申请,并填写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 院(系)根据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对申请者的材料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评

议后,确定本院(系)的获奖学生推荐名单,推荐名单须在院(系)范围内公示3 个工作日,

无异议后院(系)将材料统一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4. 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提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评

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将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通过学校校园网等方式

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

5. 学校根据公示反馈情况最后确定获奖建议名单,并将获奖建议名单及有关材料上

报教育部审核批准。

6. 对在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

除追回所得外,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7.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

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证书颁发和奖金发放:

教育部批复学校获奖学生名单并将资金拨付学校后,由学校统一将奖学金划至获奖学

生账户,并颁发获奖证书(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由国家统一印制),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

籍档案。

第九条 各院(系)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院(系)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

施细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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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4 年12 月18 日起实施。原《华南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

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2022 年修订)(华南工学〔2022〕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