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华南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条 为更好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教〔2021〕310 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
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 号)文件有关规定,学校结合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科(不含
退役士兵学生及超过基本修业年限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
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 元,具体资助标准由学校根据
当年实际情况确定2—3 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700 元。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审核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学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国家助学金申请、评审及发
放工作。
第五条 院(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负责人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等
为成员的评定工作组,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议、初审、推荐工作。班级成立评议小组,由
班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等,负责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审核、民主推
荐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
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当年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得担任评议小组成员。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当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每年9 月30 日前,学生资助中心发布国家助学金评审通知,同时根据当年
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学科专业等分配名额到院(系),院(系)可内部合理统
筹安排名额。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向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并按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原则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应获得最高档次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比较
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获得相应档次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院(系)可根据本细则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国家助学金评选方案,接受学
生个人申请,组织评选及推荐。确定推荐学生名单后在本单位以适当方式公示3 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院(系)推荐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填报到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
统助学金申请模块,并按要求报送相关书面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审核院(系)推荐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初步确定资助
名单及资助档次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获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 个
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
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学校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账户。受助学生须及时在学校
统一支付平台绑定本人银行账号。
第十五条 院(系)应认真审查学生的申请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除取消申
请资助资格外,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4 年12 月18 日起实施。原《华南理工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
实施细则》(华南工学〔2022〕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