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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共青团评选表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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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共青团评选表彰实施办法

华南工团〔2024〕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华南理工大学共青团荣誉激励体系,规范全校团内荣誉评选表彰及管

理工作,激发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学习先进、追赶先进、争当先进,根据《中国共产主

义青年团章程》《共青团中央评比表彰管理办法》《广东省团内评选表彰实施办法(修订)》

等团内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华南理工大学共青团评选表彰指的是共青团华南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

“校团委”)对本组织所辖团组织、团员、团干部开展推荐评选、选树先进典型、授予“五四

红旗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十佳团支部书记”“十

大学生共产党员、共青团员标兵”等荣誉(以下简称“两红两优”)的一系列工作。

第三条 全校团内评选表彰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党的领导,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充分彰显团的政治性、

先进性、群众性。

(二)注重基层一线。重点面向基层团组织和团员、团干部,实绩突出、代表性强,

党组织认可、青年满意。

(三)体现进阶激励。严格评选条件,坚持优中选优,注重来源的广泛性、代表性与

激励效果的科学性相统一。

(四)加强跟踪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破除“一评终身制”,形成有效退出机制

和工作闭环。

第二章 表彰项目、周期和规模

第四条 本评选表彰设立集体和个人表彰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设置:

(一)集体表彰项目:“五四红旗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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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表彰项目:“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十佳团支部书记”“十

大学生共产党员、共青团员标兵”。

依据团内有关规定,二级团委(团总支)如需在本单位设立其他表彰项目,需报校团

委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校级奖项,冠以“华南理工大学”称谓。各二级团委(团总支)设立奖项,

冠以二级单位称谓。表彰项目可以根据其层级、类别命名。如: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团委

授予的团内荣誉应命名为“华南理工大学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五四红旗团支部”“华南理

工大学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优秀共青团员”“华南理工大学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优秀共青

团干部”。

第六条 评选表彰周期和规模。

(一)评选表彰周期:一般每年度集中开展一次。

(二)各级团组织应根据团组织、团员、团干部等要素体量,合理设置各表彰项目规

模。功能性组织、临时团组织、参与重大任务表现突出、先进个人典型等适度破格,比例

控制在表彰规模的10% 内。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学校五四红旗团委从二级团委中评选。

(一)参评资格:团组织稳定性较强,成立满1 年;本级及所辖团组织按期换届率

达100%;本级及所辖团组织“两制”完成率(以广东“智慧团建”系统应评已评率、团

员年度注册率为准)不低于95%;本级及所辖团组织组织化学习开展率达100%;积极

组织团员青年参与“青年大学习”;团员连续3 个月未交团费比例低于5%;本级团组织

72 小时内业务及时响应率不低于70%;本级团组织年度考核获“较好”及以上。

(二)基本条件:

1. 政治建设突出。始终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团员青年深入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带头增

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党建带团建制度落实有力,党、

团、队衔接顺畅,落实“推优入党”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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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组织基础扎实。组织设置规范,本级及所辖团组织按期换届,班子成员配备齐整。

团员发展、“三会两制一课”、团费收缴等工作开展规范。落实全团抓基层工作部署扎实

有力,深化共青团基层组织改革力度大、有成效。

3. 联系服务紧密。密切联系团员青年,桥梁纽带作用发挥突出。积极向党组织反映、

推动解决青年利益诉求。聚焦促进和维护青年发展权益,站在青年立场考虑问题,围绕青

年刚性需求,办好青年民生实事,解决青年“急难愁盼”问题。

4. 作用发挥显著。组织团员青年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省委省政府和学校中心工作、

突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急难险重新”工作勇挑重担,深化青年突击队、青年志

愿者等品牌。

5. 荣誉激励录入及时。本级及所辖团组织按要求在广东“智慧团建”系统为团员、

团干部录入由共青团组织或共青团组织联合其他单位共同授予(实施)的表彰奖励信息。

第八条 学校五四红旗团支部从二级团委所辖的团支部中评选。

(一)参评资格:团组织稳定性较强,成立满1 年;团支部如期换届,组织设置规范;“两

制”完成率达100%;组织化学习开展率达100%;积极组织团员青年参与“青年大学习”;

团员连续3 个月未交团费比例低于2%;上年度“对标定级”等次为“五星级”。各类临

时团组织参评应当严格掌握。

(二)基本条件:

1. 政治建设突出。始终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团员青年深入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带头增

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党建带团建制度落实有力,党、

团、队衔接顺畅,落实“推优入党”效果明显。

2. 组织基础扎实。组织设置规范,按期换届,班子成员配备齐整。团员发展、“三

会两制一课”、团费收缴等工作开展规范。落实全团抓基层工作部署扎实有力,深化共青

团基层组织改革力度大、有成效。

3. 联系服务紧密。密切联系团员青年,桥梁纽带作用发挥突出。积极向党组织反映、

推动解决青年利益诉求。聚焦促进和维护青年发展权益,站在青年立场考虑问题,围绕青

年刚性需求,办好青年民生实事,解决青年“急难愁盼”问题。

4. 作用发挥显著。组织团员青年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省委省政府和学校中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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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急难险重新”工作勇挑重担,深化青年突击队、青年志

愿者等品牌。

第九条 学校优秀共青团员从未满28 周岁的团员(不含专职团干部)中评选。

(一)参评资格:团龄1 年以上;上年度教育评议结果为“优秀”等次(保留团籍

的党员无需评议结果);在“i 志愿”系统上有志愿服务时长;在广东“智慧团建”系统

完成团员向组织报到和年度团籍注册,不存在未交团费记录;积极参与“青年大学习”;

年满18 周岁的原则上应当已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二)基本条件:

1. 理想远大、信念坚定。带头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家国情怀和时代责任感强,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爱戴党的领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

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 刻苦学习、锐意创新。带头立足岗位、苦练本领、创先争优,热爱劳动、崇尚实干,

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刻苦钻研、勇攀高峰,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突出,团结带动青年作

用明显。主动向党组织靠拢、积极申请入党,努力用更高标准要求自己,团结带动身边的

团员青年一起奋斗、一起进步。

3. 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带头迎难而上、攻坚克难,做到不信邪、不怕鬼、骨头硬。

正义感、责任感强,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勇于和不良言行作斗争,积极传播青春

正能量,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

4. 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带头站稳人民立场,坚持人民至上,扎根人民群众,脚踏实地、

求真务实,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以务实精神和科学方法攻坚克难,以奋斗精神和担当意

识勇挑大梁,为党和国家事业奉献青春力量。

5. 崇德向善、严守纪律。带头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严格遵纪守法,严格履行

团员义务。模范遵守团章团纪,积极主动履行团员义务,正确行使团员权利,组织观念强,

努力完成组织分配的工作,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十条 学校优秀共青团干部从各级团组织中的专职、挂职、兼职团干部中评选。

(一)参评资格:专职团干部从事团的工作不少于2 年,挂职、兼职团干部不少于1 年;

政治面貌应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上年度教育评议结果为“优秀”等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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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团籍的党员无需评议结果)、上年度述职评议考核综合评价等次为“好”或者年度工作

考核结果为“优秀”;在“i 志愿”系统上有志愿服务时长;积极参与并认真组织开展“青

年大学习”;本人任职的团组织及所辖团组织按期换届,班子成员配备齐整,按规定做好

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在广东“智慧团建”系统完成年度评议和团籍注册,业务响应及

时,团员连续3 个月未交团费比例低于5%。

(二)基本条件:

1. 政治上强。对党忠诚,具有较强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大

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立场坚定,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

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 思想上强。高扬理想主义的精神气质,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共同理想,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

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做到“心境澄明,心力茁壮”。

3. 能力上强。注重提高青年群众工作本领,带头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青年学习,

勤于思考钻研,不断提升政治能力、理论素养、群众工作本领,心无旁骛干好本职工作,

用实打实的业绩赢得党的信任、赢得社会尊重、赢得青年口碑。

4. 作风上强。自觉践行群众路线、树牢群众观点,心系广大青年,带头密切联系青年、

热心服务青年、反映青年呼声,做青年友,不做青年“官”,带头反对机关化、行政化、

贵族化、娱乐化,从严从实推动工作、实绩突出。

5. 担当上强。热爱党的青年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改革创新,不尚虚谈、

多务实功,勇于到艰苦环境和基层一线去担苦、担难、担重、担险,面对“急难险重新”

任务冲锋在前、迎难而上,对错误言行和不良习气敢于坚持原则、驳斥斗争。

6. 自律上强。带头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团中央“六条规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意志力、坚忍力、自制力强;勇于开展自我批评,自觉

接受组织和团员青年的监督,党组织放心、青年满意。

第十一条 学校十佳团支部书记从二级团委推荐的团支部书记中评选。

(一)参评资格:上年度教育评议结果为“优秀”等次(保留团籍的党员无需评议结

果);在“i 志愿”系统上有志愿服务时长;积极参与并认真组织开展“青年大学习”;

本人任职的团组织按期换届,班子成员配备齐整,按规定做好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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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完成率达100%,组织化学习开展率达100%,业务响应及时,团员连续3 个月未

交团费比例低于2%。

(二)基本条件:

1. 符合学校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的所有基本条件。

2. 任团支部书记一年及以上,热爱团的事业,在团员青年中威信较高,得到团员青

年的拥护。

3. 基础团务工作扎实有效,团费的收缴及时合理,“三会两制一课”及组织生活落

实到位。

4. 工作开拓创新,在思想引领、服务团员青年、维护青年合法权益、志愿服务、新

媒体运用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

5. 本人任职的团支部团员在“i 志愿”平台注册成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记录比例高。

第十二条 学校十大学生共产党员、共青团员标兵从二级团委推荐的学生共产党员、

共青团员中评选。

(一)参评资格: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居所在团支部前10%,

且所有必修课程达到70 分及以上;身体素质良好,体质测试成绩达到80 分及以上;积

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年度志愿服务时长不少于20 小时。

(二)基本条件:

1. 符合学校优秀共青团员评选的所有基本条件。

2. 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团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校风学风建设中具有主人翁精

神且表现突出。

3. 在学术研究、科技创新、文娱体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有突出成绩者,

可优先推荐。

第十三条 除以上基本条件,附加条件由校团委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在

开展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上明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单位团组织及个人不得推荐参评团内荣誉:

(一)近2 年内团组织被党组织、上级团组织给予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的;

(二)近2 年内团组织负责人被党组织、上级团组织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

(三)近2 年内有违背社会主义道德或者公序良俗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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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2 年内单位或者个人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罚并在影响期之内,或者正在被

执法执纪部门调查处理的;

(五)基层基础工作薄弱,团组织长期不换届、不配齐团干部、不开展推优入党,落

实共青团改革和全团重点工作不力的;

(六)团组织被随意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到其他部门的。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 校级团内评选表彰工作在校团委班子领导下进行,校团委组织宣传科负责

具体实施。二级团委团内评选表彰工作应参照施行。

第十六条 校级团内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校团委首先确定全校年度团内表彰规模,根据各二级团委所辖团组织、

团员、团干部要素规模、结构等因素,以及上年度全团重点项目落实情况,确定各二级团

委名额分配。

(二)推荐。各二级团委依托“智慧团建”系统,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级遴选推

荐参评对象。

(三)考察。各二级团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拟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征求相应党组织

意见,听取所在单位团员青年等群众意见。拟推荐对象应当在所在单位公示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

(四)审核。校团委对推荐对象的参评条件、资格、材料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征求有

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确定全校拟表彰对象。拟表彰对象报校团委班子会审议,审议通过后

面向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表彰名单。

(五)决定。由校团委班子会通过,印发全校表彰决定,并组织表彰活动。表彰活动

可举行表彰大会,对各类获奖代表授奖牌和证书。

第十七条 在重大任务、重大斗争中表现特别突出的功能性团组织、团员、团干部等,

可以破格推荐参评。

第十八条 除了集中表彰外,对在关系党和国家重大发展项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突发事件、抗击自然灾害等事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团组织、团员、团干部,经各二级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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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校团委批准,可以即时授予学校“两红两优”荣誉;英勇牺牲、因公殉职的团员、

团干部按照程序报经校团委批准后,可以追授学校优秀共青团员、学校优秀共青团干部荣

誉,并可报上级团组织申请追授更高荣誉。即时表彰和追授适当简化工作程序。

第五章 荣誉管理

第十九条 校团委一般在每年“五四”期间对学校“两红两优”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对受到表彰的二级团委颁发奖牌,对受到表彰的团支部、团员、团干部颁发证书,表彰名

单收录于学校年鉴。各级团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组织授予团内荣誉的集体和个人颁发

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运用网络媒体等,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报道“两红两优”

集体和个人的事迹,营造学习先进典型的浓厚氛围。

受到表彰的组织和个人应当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保持荣誉,持续发挥示

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两红两优”荣誉集体和个人,均纳入团的激励机制。符合条件的

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可以优先给予机会激励和发展激励。

对任期内获得校级及以上五四红旗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荣誉的团组织主要负责同志,

校团委可以直接对其给予本级个人荣誉激励。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推荐、谁管理”的原则,各二级团委应当加强对受到表彰的团

组织和团员、团干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服务,结合调研工作对部分典型代表进行走访或访

谈。对团组织应当重点了解其自身建设、工作开展、作用发挥等情况,对工作退步的应当

予以督促提醒、指导帮助;对团员、团干部应当重点了解关心其学业、职业发展情况,了

解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困难。

第二十三条 已获校级“十佳团支部书记”“十大学生共产党员、共青团员标兵”的个人,

原则上3 年内不再参评同类奖项;已获上一级表彰的先进集体、个人,原则上3 年内不

再参评下级的同类奖项。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获奖集体和个人的考核管理,不搞终身制,对工作不力、退步明

显且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予以通报,尚未超龄离团的省级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获得者、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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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团的工作岗位上的省级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称号获得者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履行

一定程序后可予以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或者团的纪律,被改组或者解散的,个人或集体负责人受到

党纪国法处理、团内处分的;

(二)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决定,情节严重的;

(四)团员青年反映投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团组织缺乏活力,组织不健全,不按规定收缴团费,团的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

个人不按时交纳团费,不积极参加“三会两制一课”的;

(六)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对往年“两红两优”荣誉复审的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一般与相应荣誉推

荐申报工作同步开展,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中任一情况的,由二级团委核实相关组

织和个人情况并按程序报校团委审批撤销。

对被撤销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的个人,将撤销荣誉的相关材料存入其

个人档案(含电子档案)。对被撤销五四红旗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荣誉的组织,将收回

其奖牌或证书。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团组织必须严格履行对“两红两优”推荐对象的考察把关职责。出

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应当对相关单位和个人问责。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团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时,团内相关数据以广东“智慧团建”系统数

据为参考,志愿者服务数据以“广东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数据为参考。同时,各级

团组织应及时将团员团内奖惩信息录入广东“智慧团建”系统。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每年3 月,校团委启动评选表彰工作,各二级团委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

规定开展推荐考察。表彰对象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应于4 月前报送校团委。

第二十九条 校级评选表彰需报送材料主要包括:表彰对象建议名单及申报表、主要

事迹材料,公示无异议、所获荣誉等证明材料,团员年度教育评议结果、团干部述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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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综合评价等次(或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团支部对标定级、团组织换届证明材料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是对全校共青团组织自下而上的评选表彰项目作出基本规定,各二

级团委可依据本办法对本级组织开展的评选表彰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表彰规模,可根据国家、省及学校表彰工作领导机构相关

规定适时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组织宣传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校团委相关文件规定与此不相符的,以

此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