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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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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

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 号)、《国家

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教助〔2016〕175 号)等文件要求,学校结合

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办理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

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其中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学生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并由经

办银行审核和发放的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并由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审核和发放的助学

贷款。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当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国家

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统称为贷款经办方。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助学贷款,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

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不可同时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及贷后管理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全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工作;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提供贷款借款学生

学籍变动情况。

第六条 各院(系)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及贷后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年满16 周岁的需持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 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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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家庭经济困难,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八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条件,以生源地贷款经办方的相关规

定为准。

第九条 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含第二

学士学位,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 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

贷款额度不超过25000 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

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最终额度以贷款经办方审批为准。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年限为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 年、

最长不超过22 年。助学贷款还本宽限期为5 年。

第十一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前,向当地县(市、区)贷

款经办方提出申请,由当地县(市、区)贷款经办方审核和审批。学校对申请生源地信用

助学贷款借款学生有关信息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每年9月按照学校相关通知要求提出申请。

学校和贷款经办方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由贷款经办方确定批准贷款的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 成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须与贷款经办方签订贷款借款合同。

第十四条 贷款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贷款借款学生须详细了解贷款借款合同信息,

签订合同后须遵守合同所有条款。

第十五条 贷款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

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 贷款借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贷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可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

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的贷款借款学生,如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须通过学校向贷款

经办方提出书面申请;如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须向当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

理机构或相关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提出申请。

2. 贷款借款学生休学。贷款借款学生休学时,贷款经办方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

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业务采取学生每学年申请一次并签署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发

放贷款的办法,即按学年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七条 每学年贷款经办方将国家助学贷款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由财务处负责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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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当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或发放至学生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贷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全额补贴,毕业(结业、

肄业)后贷款利息由贷款借款学生本人自付或学生和家长共同担负。贷款利率为同期同档

次LPR 减70 个基点。

第十九条 贷款毕业生每年5 月31 日前与贷款经办方进行毕业确认,签订还款协议,

办理还款手续。

第二十条 贷款借款学生如存在转学、退学、出国、开除学籍等学籍变动情况的,学

生须及时与贷款经办方签订还款协议,办理还款手续;如存在死亡情况需要核销国家助学

贷款的,学生家人或监护人须按照要求提供所需材料。

第二十一条 无法正常毕业的贷款借款学生,须向学校提出延迟还款申请,学校同意

并经贷款经办方审核通过后为其办理延迟还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贷款借款应届毕业生继续攻读学位,或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

可向贷款经办方提出调整还款计划及贴息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贷款经办方审核通过后,

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后果:

1.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贷款经办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

额偿还贷款,贷款经办方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 贷款经办方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恶意拖

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3. 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

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 严重违约的贷款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毕业借款学生属于以下四类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还款救助:

(一)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二)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三)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四)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第二十五条 救助条件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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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失踪类。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

明。

2. 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丧失劳动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申请人需提

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无民事

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申请人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

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3. 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类。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毕业借款学生

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4. 患有重大疾病类。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需要符合当地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

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救助申请

符合救助条件的毕业借款学生,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

明材料,学校核实后,根据情况为其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或按年度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还款救助申请人可以是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或者是共同借款人。因失踪、丧失劳动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或监护人代为办

理,代办人需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

第二十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归还及还款救助办法,以生源地贷款经办方的相关

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要组织做好每年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还款教育管理工作,

做好诚信教育、政策法规、征信知识等宣传工作,增强贷款毕业生还款意识。

第二十九条 各院(系)应加强与贷款毕业生的联系,及时掌握贷款毕业生的最新信息,

对存在就业困难、生活困难及还款困难贷款毕业生进行重点跟踪,做好贷款毕业生还款风

险预测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第三十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要根据贷款经办方提供的贷款毕业生还款情况,对逾期贷

款毕业生在校内进行通报,了解逾期原因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手段提醒和催促学生及时

偿还逾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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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并签订服务年限在3 年(含3 年)以上者,经学生本人申请

并审批通过,其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财政代偿,代偿标准及办法根据学校

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4 年12 月18 日起实施,原《华南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

管理实施细则(2022 年修订)》(华南工学〔2022〕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