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库2026年本科生手册本册目录

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原书第 66 页

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25 年修订)

华南工教〔2025〕15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等法律法规和《华南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来华留学本

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

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五条 接受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

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取得毕业资格,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按四分制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其主修专业综合培养方案内全部课程(辅修

课程、校外课程除外)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2.0 及以上。

第六条 结业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修完所缺课程,取得毕业资格,同

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后,同时符合辅修学士学

位授予条件,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八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的学生,修完培养方案内规定课程,取

得毕业资格,同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九条 参与普通高等学校之间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取得毕业资格,同时符合联合

培养单位各自的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联合学士学位。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受教育者,可以按照学校的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申请

相应学位。学校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60 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为:

原书第 67 页

(一)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作出是否

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报教务处复核;

(二)教务处进行复核,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四)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

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

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

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

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根据学校规定,向学校有关机构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

照法律规定处理。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校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 日内进行复

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学位复核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学位证书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

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十五条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双

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联合学士学位证书由本

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

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

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5 年7 月2 日起实施,原《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

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华南工教〔2022〕29 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细则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