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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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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22 年修订)

华南工学〔2022〕3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

秩序,建设优良校风和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

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

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华南理工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华南理工大学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他类

型学生的违纪行为,学校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执行;学校没有专门规定的,可参照

本办法执行。

国际教育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等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单位在读学生(含来华

留学生)的具体规定,并报学校备案审查后执行。

在本校交流交换的境内外高校或学术机构的学生,在交流交换期间发生违纪行为的,

由本校相关部门提供学生违纪相关材料,交由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或学术机构处理。

学籍在本校但在境内外高校或学术机构交流交换的学生,在交流交换期间发生违纪行

为的,参照本办法处理,若所在交流交换学校或学术机构已作出处理的,经学校研究可予

以认定。

第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

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包括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违反

学校章程、校纪校规的行为,违反学生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社会公德、学术道德等的行为。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情节性质、过错严重程度,并结合认错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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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 至12 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9 至12 个月,留

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 个月。学生受纪律处分的期限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在处分期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在处分期内退学的,处分期限至退学时

间为止。

第七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解除前,无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各类荣誉称号评选及推

免保研、硕博连读、直博等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

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且在临近毕业时未解除的,可正常申请毕业和授予学位;

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且在临近毕业时未解除的,可在毕业前提出提前解除处分申请,经

批准解除处分后,方可申请毕业和授予学位。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

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

严重的,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办法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

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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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经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实的,按下列

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构成刑事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免予起诉的,或构成刑事犯罪,但免于刑事处

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拘留期不满5 天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拘留期在5

天以上不满10 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拘留期在10 天以上15 天以下的,给予留校

察看以上处分;拘留期超过15 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被处以治安警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违反本办法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处理;

同时有两种以上应予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二)组织、策划集体违纪事件,或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不听从教师或工作人员劝阻而继续实施违纪行为的;

(四)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五)互相串供,隐瞒事实,诬陷他人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七)侮辱、殴打、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违纪处理工作的;

(八)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故意造成调查困难,或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的;

(九)无故不按期赔偿、退赃的;

(十)多次违纪或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十一)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多次违纪的,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受学校、院(系)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应予处分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应予处分的,确定处分种类时应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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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一档处分;

(三)曾受到纪律处分且处分已解除,再次违纪应予处分的,确定处分种类时应从重

处分;

(四)受处分累计达三次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的;

(二)有悔改表现,主动减少或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主动配合学校或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有揭发检举共同违纪人员或提供重要

线索、信息等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的;

(四)确系受他人胁迫或欺骗而实施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的;

(五)其他经学校认定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四条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

重的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

予处分;从轻处分,是指在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

分;减轻处分,是指在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方针和政策、分裂祖国、破坏祖国

统一或危害国家安定团结、社会稳定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言论、信息的,视情节

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制作、发布、印刷、书写、张贴、散发、传播有损安定团结、危害社会稳

定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文章、音像等信息,或发表极端言论、错误言论,造

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泄露国家秘密,或泄露学校未公开的

科技成果、技术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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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集会(包含非法线上集会或聚会)、游行、示威、罢课、演讲、张贴(手

持)或散发标语、传单等在公共场所滋扰生事,或煽动闹事、制造混乱的,对策划者、组

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骨干分子,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其他参与

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编造、散布谣言、不实信息,或制作、复制、存储、传播、贩卖非法音像、

书刊、文字、图片等有害信息、虚假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组织或团体,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邪教活动、

封建迷信活动,或在校园内传教、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线下或线上色情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嫖娼、

卖淫,或组织、强迫、介绍、容留他人嫖娼、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或以营利为

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非法种植、制造、运输、买卖、持有、吸食、注射毒品,或引诱、教唆、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打架斗殴或故意伤害他人:

(一)肇事者(不守纪律、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挑衅他人):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的,给予记过处分;

3.打人致轻微伤或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打人致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对证人报复、威胁或殴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因教师或工作人员批评而动手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

1.煽动策划他人打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引入校外人员到校打架肇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斗殴者:

1.打人未致伤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打人致轻微伤或轻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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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打人致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聚众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其他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产生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

看以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帮助违法违纪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给调查

制造困难,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

处分。

第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给予警

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明知是违法违纪行为或人员而知情不报,或包庇、提供隐藏场所、财物,

使事态扩大或给调查制造困难,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干扰自然灾害、安全事故防御和救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国家、地方政府、学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传染病防控、

管理相关规定,不服从、不配合传染病防控管理、扰乱传染病防控管理秩序或明知自身患

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防治措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节 妨害校园管理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

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

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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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涂改、撕毁正在发生效力的文告,未经批准在校内设立摊点、散发传单

或设置横幅、标语、海报、展板、易拉宝等宣传展示品,或未经批准在校内建筑物、树木、

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经教育仍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三十二条 阻碍或拒不配合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进行

管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

处置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或管制刀具等危险物

质或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私自挪用、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和其他安全设施,或侵占防火间距、堵

塞消防通道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关于电动自行车(含电动平衡车、滑板车等)管理规定的,给

予批评教育,并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将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带入学生宿舍、实验楼、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学

生饭堂及其他校园室内场所存放或充电,或私接电线充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因违规存放或充电造成火警、火灾、中毒、污染或人身危害等后

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使用电动自行车不在学校指定停放区域停放,占用交通道路、堵塞消防通道、

安全出口,经教育仍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逆行、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不安全驾驶和不文明驾驶行为,

经教育仍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其他行为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实验室、资料室、实习实践安全管理制度,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关于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系统等使用的有关

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以上处分;未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自行建立或使用其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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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进行国际联网,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

除、修改、添加、干扰,或攻击、入侵计算机网络设备、信息系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的,或有

其他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滥用计算机网络、公共服务器、信息系统等资源,

影响系统正常运作,或侵犯他人的通讯自由、通讯秘密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改动、迁移、侵占、盗窃、损毁通信设施(包含网络端口、无线

AP,光缆,线缆,交换机等),或私自拉接或改装光缆、线缆、端口,私接交换机、私

设路由器、私设网络论坛、私设代理服务器等,经教育仍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未经允许擅自动用或登录他人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侵犯他人隐私或

存储他人文件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七)盗用、冒用他人互联网用户账号或校内信息服务用户账号等行为,造成不良后

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关于互联网使用规章制度的行为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有关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下列情形分别

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留宿他人,或私自调换宿舍、占用床位、出租床位或将床

位转让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

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存放或使用煤气炉等炉具、违章电器,或在宿舍吸烟、生火、点蜡烛、

燃烧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中毒、污染或人

身危害等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关违章电器的界定范围按《华南理工大学学生宿

舍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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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宿舍烧煮、烹饪等,经教育仍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警、

火灾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宿舍乱拉乱接电线、网线,在宿舍私装空调等,经教育仍不改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从事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活动,经教育仍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

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无正当理由晚归晚出,经教育仍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超过宿舍

门禁时间未归宿,在外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不履行请假手续而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未经允许擅闯宿舍,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攀爬(阳台、窗)进入宿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内外租房住宿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将宠物携带进入宿舍楼内,或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有关学生宿舍的管理,参照《华南理工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执行,违反

《华南理工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其他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 伪造、变造、涂改公章、注册章、证件、证明、成绩单、电动自行车号牌、

通行证等有效证明或证件,假冒他人签名,提供虚假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

处分。

第四十条 私自售卖、出租、转借或冒用学生证、校园一卡通、图书证、医疗证、电

动自行车号牌、通行证、票据、凭证等有效证明或证件,盗刷、破解、伪造校园一卡通或

校内其他有价支付凭证,将本人持有的校内网络资源或电子凭证等使用权限转借或转租他

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给予批评教育,

并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酗酒肇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的,

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行为不得体、不文明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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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处分;

(三)观看、传播、复制、贩卖淫秽书刊、图片、网站、音像或其他淫秽物品的,视

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婚恋交友过程中有悖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第四十二条 在承担学校公共事务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校,累计天数达到7 日以上14 日以下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5 日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超过一个月的,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有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影响、干扰、妨碍他人正常校园生活、

学习、履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害人身权利、公私财产的行为和处分

第四十五条 使用锐器或其他危险品威胁、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或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给予留校察

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猥亵他人,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录音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

记过以下处分;偷窥、偷拍、窃听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传播他人隐私的,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第四十九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不实言论,侵犯

他人名誉、影响学校声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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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过失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盗窃、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第五十二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物品价值按行为发生时市场价计),给

予批评教育,并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偷盗、骗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在2000 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

看以上处分;

(二)偷盗、骗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不足2000 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具有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行为,虽未获得财物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明知是赃款、赃物而参与分赃或予以窝藏、转

移、购买、销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非法占有遗失财物拒不归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抢夺、哄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 走私、贩私,或参与、组织传销活动、网络刷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倒卖学校公共学业资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

第四节 违反学习、考试、学术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视为旷课,给予批评教育,并按

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旷课学时以考勤记录为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10—19(含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20—29(含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30—39(含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40—49(含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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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50 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擅自缺席集中实习、军训、毕业论文设计等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天以8学时计,

半天以内的以4 学时计,半天以上不足一天的以一天计。

第五十六条 考试违纪作弊、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有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

为的,按照《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华南理工大学关于

研究生课程管理和考核的规定》《华南理工大学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七条 在选课、课堂教学、实习实践、评奖评优、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就业求职、

参加学校体质测试和游泳测试等过程中,违反诚信原则,或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扰乱

教育教学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学校有关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另有规

定的,按规定处理;没有其他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相近的条款处理。

第四章 处分程序及学生权益

第五十九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由学生所在院(系)或学校相关部门查证并提出

初步处理意见后上报学校,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保卫部(处)等部

门及学生所在院(系)共同讨论后由学校作出决定。其中,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

察看处分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校长办公会议

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违纪行为调查取证。学校相关部门或院(系)在其管理范围内发现学生有

违纪行为的,应及时调查,必要时报请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院(系)应配合相关部门同违

纪学生进行谈话,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六十一条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校相关部门或院(系)在调查的基础上,依据本

办法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处理建议。相关部门或院(系)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提出

的处分意见若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校可责成重新审议。

第六十二条 学生陈述和申辩。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

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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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作出处分决定。学校综合评议后作出处分决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四条 违纪事件涉及不同院(系)的学生时,由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与有关院(系)

协调处理。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学生的违纪行为直接进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公布处分决定。处分决定视情况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由学生所在

院(系)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是否

公布。

第六十六条 送达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本人签收

文件,同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

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学校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布公

告之日起满30 日,即视为送达。

第六十七条 除第七条规定的学生毕业前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情形以外,对学生违

纪行为的处分决定,按下列情形予以解除:

(一)处分期内学生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按学校规定程序

予以解除;

(二)处分期内学生有突出表现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院(系)提交考察报告及处

理建议,报学校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处分,但从给予处分到解除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提前解除处分后,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撤销提前解除处分决定;从撤销提前解除

处分决定之日起,原处分决定期限未执行部分继续执行,期满按照相关规定再予以解除;

(三)解除处分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向原作出处

分决定的机构提交处分期考察报告及处理建议,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认为可以解除处分

的,由学校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书;

(四)解除处分的权限、报批程序与处分的权限、报批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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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处分材料归档备案: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

校、院(系)文书档案和受处分学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广东省教育行政

部门备案。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

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

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 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

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

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

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可以

向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二条 自处分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

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分或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

限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 个月。

第七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广

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十四条 有关申诉的其他未尽事宜按《华南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相关规

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其学位、学籍、档案、户口等按学校有关制度执行。被

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处分决定作出后2 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 年7 月22 日起施行,原《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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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2019 年修订)》(华南工学〔2019〕21 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