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2023 年修订)
华南工教〔2023〕25 号
第一条 为维护本科课程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考试违规行
为的认定和处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41 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 号)和《华
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参加学校全日制本科课程考试和考查的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
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参加其他
各级各类教育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
(一)未按规定携带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
(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至试卷分发时尚未将复习资料、书包、手机以及其他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放在
指定位置的;
(四)未经允许自带稿纸或者其他纸张(与考试课程无关)的;
(五)未经允许借用他人或借给他人使用考试规定所需的参考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
(六)在考场内或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七)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属于(一)款者,取消考试资格;属第(二)至(七)款者,考试工作人员当场给予
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无视警告而继续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考试材料,
或者默许他人旁窥自己的考试材料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行为双方;
(三)擅自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四)其他违反考场规则、纪律但尚未构成考试作弊的行为。
以上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条 学生在考试中或考试结束后被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行为:
(一)在桌内、座位旁边或试卷下面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书本、笔记、复习资料等考
试规定以外物品的;
(二)在桌面、身体或考试允许使用的物品等处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的;
(三)未经允许携带存储有与考试课程相关资料的电子辞典、手机等电子设备的;
(四)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查看与考试课程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
试内容的;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
方便的;
(七)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以上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该门课程成
绩无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作弊行为: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以上考试严重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结业生在考试中有以上严重作弊行为的,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取消后续所有结
业换证课程考试资格。
第七条 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后,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
作弊的,根据具体情节加重一档处分。
第八条 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处分期限内再次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
应当给予处分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处分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重考。
第十条 若有超出上述所列情节的其他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参照本办法处
理。
第十一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处分期限设置与解除、处分决定送达和受处分
学生的申诉程序等按照《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
定之前,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
日起10 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 年8 月1 日起施行,原《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
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2017 年修订)》(华南工教〔2017〕41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