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资助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资助办法
(2025 年修订)
华南工教〔2025〕15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国际化,促进本科教育国际化发展,学校设
立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交流专项经费,用于资助本科生参加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
为规范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交流专项经费采用多元经费投入机制,统筹使用学校
经费、财政拨款、校友和企业对学校本科教育国际化工作的经费支持。
第三条 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资助分为校院两级,校级资助标准按本办法规定
执行;院级资助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学科建设和经费预算自主确定,其资助标准原则上不超
过校级资助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交流是指学校全日制在校注册本科生参加
学校组织的,不获得对方学校学位的学习交流项目,包括寒暑假项目、一学期或一学年的
交换/ 访学项目、国际组织实训/ 实习等。
第五条 学生在读期间只能获得一次出国(境)学习交流资助,国际组织实习除外。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全日制在校注册本科学生;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未解除的违纪处分;
(四)赴世界综合排名( 主要参考QS、USNEWS 最新综合排名,下同) 前200 名
的院校交流,国际组织实训/ 实习、中外合作办学等教改班合作项目除外;
(五)本科综合培养方案内已修读的必修课全部通过,且必修课原始成绩百分制平均
学分绩点在本专业排名前80%;
(六)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综合素质高,学习能力强,
有明确的学习计划和交流目标,能完成项目规定的学习交流任务。
第七条 出国(境)学习交流资助按照学校规定标准定额资助,用于补助学生参加国(境)
外学习交流项目产生的学费、项目费、住宿费、境外意外伤害保险费、签证费及国际旅费
等相关费用。
第八条 短期项目(不满90 天,下同)资助标准为:亚洲以外国家项目8000 元/ 人、
亚洲国家项目3000 元/ 人、港澳台地区项目600 元/ 人。
第九条 长期项目(90 天及以上,下同)资助标准为:亚洲以外国家项目15000 元/
人、亚洲国家项目8000 元/ 人、港澳台地区项目2000 元/ 人。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资助标准可按相应规定上浮一次:
(一)本科综合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原始成绩百分制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排名前
50% 的学生,参加可获得交流院校学分的项目,资助标准按以下标准上浮:
1. 赴世界综合排名前20 名的院校交流,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15%;
2. 赴世界综合排名前50 名的院校交流,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10%。
(二)当学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本科综合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原
始成绩百分制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排名前10%,资助标准上浮30%。
(三)国际组织实习、学校重点合作项目等,资助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50%。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所获各类资助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费用。
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资助已达到项目总费用的,学校不再予以资助;已获资助未达到项目总
费用的,学校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费用与已获资助的差额。
第十二条 教务处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等相
关部门组成评审工作组,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资助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出国(境)学习交流资助工作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择优资助”
的程序开展。具体流程如下:
(一)教务处在每学期末发布资助申请通知。符合资助申请基本条件的学生按要求提
交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推荐后,由评审工作小组审定资助名单及额度;
(二)学生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按要求提交参加项目的证明材料,包括项目成绩单
或结业证书、交流总结、护照首页复印件、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行前培训参与证明、交
通工具乘坐记录等;
(三)项目负责单位对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学生如期完成交流项目后,
将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汇总报教务处。教务处依据审批件办理资助手续。
第十四条 获资助学生交流期间若违反学校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相关规定,包括
但不限于思想政治表现不佳、无故旷课、学习成绩不合格、未按规定的时间出入境、前往
其他国家或地区从事与交流项目无关的活动、未按要求提交交流总结等,将视实际情况中
止资助或退回已发放的资助。
第十五条 获资助学生有义务参与学校境外交流项目的宣传工作,分享出国交流的学
习准备及经验等。
第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统筹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资助的申报、评审及办理等工作。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协调学生海外项目的实施运行、因公临时出国及
赴港澳台的审批等工作。项目负责单位具体负责资助项目的申报实施、过程管理、总结评
估,以及学生证明材料的审核确认等工作。
第十七条 所有批准项目的经费管理按项目独立核算,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管
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 年1 月1 日开始实施,原《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出
国(境)学习交流资助办法》(华南工教〔2020〕30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仅适用于五
山校区、大学城校区本科学生,广州国际校区本科学生的管理办法另行制订。